石泉县纪委公开曝光10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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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石泉县纪委公开曝光10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典型案例。

1、两河镇政府干部毛明银私分集体林地问题。2009年9月,毛明银伙同两河镇高原村3名干部将集体林地予以私分,其分得230亩并以其子毛某之名办理了林权证登记手续。2014年,毛明银将该230亩林地按照40元/亩的标准流转给达州语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从中获利9200元,其行为构成违反廉洁纪律错误,两河镇政府给予毛明银记过处分。

2、池河镇柏安村原党支部书记刘升才侵占公共财物问题。2015年,刘升才以不清楚上期村级财务结余的使用情况,怀疑现任村主任刘某某和村文书刘某某在柏安村修建水利项目过程中虚报工程款等为由,拒将其个人名下25亩3125元的集体退耕还林补助款交回村集体,其行为构成违反廉洁纪律错误,池河镇党委给予刘升才党内警告处分。

3、熨斗镇沙湾村党支部书记凌代军侵占集体资产问题。2013年2月,凌代军将集体所有的3棵银杏树以7500元予以出售,并将出售所得资金据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违反廉洁纪律错误,熨斗镇党委给予凌代军党内警告处分。

4、曾溪镇瓦窑村党支部书记刘国贵滞留村集体资金问题。2009年瓦窑村在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中,村委会依据政策对确权后的农户每亩收取2元的工作经费,刘国贵经手收取并保管工作经费18701.5元,支出16971元,结余1730.5元,其收入、支出均未纳入村集体账目,结余资金长期滞留在个人手中,其行为构成违反群众纪律错误,曾溪镇党委给予刘国贵党内警告处分。

5、后柳镇长兴村村委会主任赵洪宽侵犯群众利益问题。2011年4月至2012年初,赵洪宽先后领取村民阮某灾后建房补助款1万元和赵某征地补助款1.33万元,共计2.33万元,用于村集体支出,其行为构成违反群众纪律错误,后柳镇党委给予赵洪宽党内警告处分。

6、喜河镇喜河村村委会主任祝先义“坐收坐支”村集体资金问题。2000年至2013年,祝先义将喜河村集体的20.5亩土地采取村民“背皮”的方式,共计领取退耕还林补助款46637.5元,实际上交村集体30377.1元用于村集体日常开支,下余16260.4元用于充抵村组公路建设时自己垫付的资金,账目长期滞留个人手中,未向群众公开公示,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其行为构成违反群众纪律错误,喜河镇党委给予祝先义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云雾山镇松树沟村村委会主任曾昌军虚报冒领粮食综合补贴问题。2006年11月,曾昌军利用工作之便,将自己二轮承包合同书上5.99亩的耕地面积,按17亩上报了粮食综合补贴面积,2006年至2014年共骗取国家粮食综合补贴4505.18元,其行为构成违反廉洁纪律错误,云雾山镇党委给予曾昌军党内警告处分。

8、饶峰镇新华村文书唐诗钊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问题。2009年,唐诗钊利用担任村文书及村林改工作小组成员之机,在未进行宣传、公示、竞价拍卖等程序的情况下,通过村“三委”成员、老干部、林改小组成员等9人开会商议,支部书记李某某、原村委会主任陈某某审核,以村上定价800元购得新华村11组1620亩林地,其行为构成违反廉洁纪律错误,饶峰镇党委给予唐诗钊党内警告处分。

9、中池镇老湾村时任村文书叶方智挪用计划生育保证金问题。2005年5月,老湾村村民余某某委托他人向时任村文书叶方智交纳了2000元计划生育保证金,叶方智以村委会的名义开具了收款收据,但未将收取的2000元计划生育保证金上缴村集体或镇农村财务中心账户,全部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开支,其行为构成违反廉洁纪律错误,中池镇党委给予叶方智党内警告处分。

10、城关镇杨柳社区三组组长陈启汉私自处置集体土地问题。2016年5月,陈启汉在没有召开组集体群众代表会议商议,未在杨柳社区报备和未获得城关镇政府批准的情况下,通知组会计陈某某和组出纳陈某某,将本组面积为0.79亩的机动地以每亩1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外村村民杨某某,其行为构成违反群众纪律错误,城关镇党委给予陈启汉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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