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陵县制定纪检监察干部工作“八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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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黄陵县制定纪检监察干部工作“八不准”。即不准接受有关单位和个人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以及参与营业性娱乐场所的活动;不准接受任何单位以及与执行公务有关的个人礼品、礼金、纪念品和各种有价证券、购物券;不准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为自己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准用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购买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品;不准在有关单位领取各类津贴、补助、加班费;不准借工作之便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推销各种物品;不准参与各种形式的赌博、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正当活动;不准借用有关单位资金和私用占用有关单位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和办公用品等。

文章来源:(宣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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