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洲:出台涉黑涉恶问题线索双向移送反馈机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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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子洲县纪委监委全面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各项部署,联合公安机关制定印发了《涉黑涉恶问题线索双向移送反馈机制实施办法(试行)》,完善了涉黑涉恶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为深挖严查涉黑涉恶腐败问题提供了制度机制保障。

明确责任分工。《办法》明确,县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具体负责涉黑涉恶案件和线索移送的相互对接工作。同时规定,公安机关侦办案件时,发现案件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或者发现涉及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应当将案件或线索材料移交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由法制部门移送县纪委监委;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审查调查时,发现案件应当由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案件或线索材料移送县纪委监委案件监督部管理室,由案件监督部管理室移送公安机关。

明确处置时限。《办法》指出,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给公安机关的案件,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相关规定,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审批后,分派至相应的办案单位;办案单位接到法制部门分派的案件后,应当依法做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法制部门,法制部门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给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县纪委监委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相关规定,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分派至相应的办案科室;办案科室接到案件监督管理室分派的案件后,应当依纪依法做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监督管理室;监督管理室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公安机关。

明确纪律要求。《办法》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在案件查办过程中,需要使用对方已取得的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各自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后予以调取。同时要求,对瞒案不报、应当移送而不移送、不及时移送、不全面移送、无理不接收移送的,对接收案件不及时做出处理的,根据相关规定,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失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目前,公安机关等部门累计移送纪检监察机关问题线索55件,纪检监察机关向公安机关移交问题线索7件。该县纪委监委已立案审查调查党员干部涉黑涉恶腐败案件1起,开除党籍并移送司法处理1人。(子洲县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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