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我省试行价格信用信息“红黑”名单制度
打印

省物价局:我省试行价格信用信息“红黑”名单制度

我省于近日开始试行价格信用信息“红黑”名单,以制约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加快推进全省价格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9月5号,陕西省物价局 价格举报办公室主任科员杨妍(左二)价格监督检查分局案件审理室主任科员李哲(右一)做客《秦风热线》详细介绍“红黑名单”出台的背景、内容及意义,受理公众在消费价格方面遇到的问题。

微信图片_20170905143648.jpg

什么是价格信用“红黑”名单

省物价局结合近年价格行政执法实际,制定出台了《陕西省价格信用联合激励惩戒信息共享实施办法(试行)》。实施办法就我省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信用信息的认定、审核、发布、使用等活动做了规范,这就是通常媒体朋友所说的“价格信用红黑名单制度”。

 

价格信用信息包含诚信典型红名单(也就是红名单)和违法失信黑名单(也就是黑名单)。红名单是指经过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经营者模范遵守价格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信息;黑名单是指经过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经营者存在严重违反价格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相关信息。

红黑名单公开期限

“红黑”名单的信息公开期限均为1年,若在黑名单有效期内,经营者再次发生价格违法行为的,其信息公开期限予以重新计算。

 

红名单经营者的奖励

对列入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红名单的经营者的联合激励措施:

1、不列入日常价格检查和专项价格检查范围(除开展反价格垄断调查、发现违法线索、确有必要实施全覆盖检查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另有要求等情形之外);

2、经营者的相关价格信息,通过价格主管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公开期限原则上为1年。

3、在涉及价格主管部门业务有关的各类评比、晋级及表彰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4、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黑名单经营者的惩戒

对列入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黑名单的经营者的联合惩戒措施:

1、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

2、禁止参与涉及价格主管部门业务有关的各类评比、晋级及表彰;

3、已授予的荣誉称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撤销;

4、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监管和惩戒措施。

 

查询“红黑”名单

我省“红黑”名单制度从8月10号起开始试行,是全省统一的一份名单,将按照各级价格监管“双随机”抽查单位名录库,分级认定,独立上报,由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统一汇总,并通过我省信用建设官方网站“信用陕西”向社会公众提供查询。

提前移出“红黑”名单

价格主管部门将对“红黑”名单中的经营者实行动态管理。

在“红黑”名单信息公开期限的1年内,经营者被撤销价格诚信单位荣誉称号,或者在日常监管过程中被价格主管部门查实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将被提前移出红名单;

经营者全面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主动采取向消费者退款或赔偿、通过新闻媒体公开道歉等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并已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再次发生违法失信行为的,将被将被提前移出黑名单,给予信用修复。

价格信用信息“红黑”名单制度是我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试行“红黑”名单制度的目标是以激励引导和宣传守信行为,以惩戒遏制和曝光失信行为,营造出“守信走遍天下,失信寸步难行”的良好氛围,增强经营者守信的行动自觉,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陕西省2017年上半年12358价格监管平台分析报告(热点截选)

(一)我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接到价格投诉、举报和咨询等共计17396件,同比增长50.35%

(二)通过App等网络渠道投诉举报数量增幅明显。

(三)价格投诉、举报和咨询主要集中在西安、榆林市,受理增幅较大。

(四)价格投诉、举报和咨询的热点集中在停车收费、物业管理、教育等方面


上一条:省安监局:我省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督查和专项检查活动
下一条:省卫计委:全省医疗服务机构开展“改善医院环境 提升医疗服务百日专项行动”
360网站安全检测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