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宏涛:深入学习贯彻《监察法》 不断增强惩治腐败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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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为监察机关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政治保障和法治保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必须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刻理解和把握《监察法》相关条文的内涵精髓,增强法治素质,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的能力和水平。

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贯彻的思想和行动自觉。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将“坚持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明确写入《监察法》总则,旗帜鲜明地宣示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为反腐败工作提供了根本政治原则。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专责机关和政治机关,必须坚守政治机关定位,旗帜鲜明讲政治,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增强“四个自信”,紧紧围绕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紧紧围绕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不断提高政治自觉和政治站位,自觉在党中央、同级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下,忠于党章、忠于宪法,严格依据党章党规党纪和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坚决维护党章党规、宪法法律的权威和严肃性。

加强学思践悟,不断提升履职的能力和水平。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新形势新任务新使命新要求,为我们忠诚履职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作为纪检监察干部,要严格按照总书记提出的“五个过硬”要求,注重能力提升,坚持走在前,做表率。自觉加强党章、十九大精神及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学习,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加强《准则》《条例》《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及《宪法》《监察法》《刑法》等法律法规学习,逐字逐句理解、熟记,不断补齐法纪知识短板、业务能力短板,增强运用纪言纪语、法言法语的能力。加强监督执纪问责、监督调查处置等方面业务知识的学习,加强法纪衔接,进一步明确监察范围、职责、权限、程序等方面相关要求,成为法纪皆通“专才”,切实提高履行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和监督执法机关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忠诚履职尽责,推动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监察法》明确“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与党章关于“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相呼应。作为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专责机关,就要聚焦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主责主业,把主要力量集中到全面从严治党、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监察上,推动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一方面,要自觉尊崇党章、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持之以恒强化正风肃纪,一刻不停歇地狠抓作风建设,以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另一方面,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严格依照宪法和监察法行使职权,充分运用好12项调查措施,使反腐败的铁拳攥得更紧、威力更大,坚决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各种违纪违法行为,让人民群众切实享受到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成果。同时,要深化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握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用好党章党纪党规和宪法法律法规“两把尺子”,发挥双重职责的互补优势,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切实保证公权力在正确的轨道上行使,维护干部队伍的纯洁性。

强化自身建设,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律部队”。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打铁必须自身硬”,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指出,纪检机关就是党内的“纪律部队”,“要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自己”。新颁布实施的《监察法》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也提出了明确要求。纪检监察干部作为纪律和法律的忠实捍卫者,必须模范遵纪守法,带头严于律己。要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执行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办案纪律、保密纪律、廉洁纪律要求,做到自身全面过硬。严格执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深入贯彻《监察法》,依纪依规依法铁面执纪、秉公执法,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组织监督和社会监督,带头遵守全县纪检监察干部“八个带头十六个不准”纪律规定,不断加强自我监督,在行使权力上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严之又严,真正守住底线、远离红线,带头做廉洁自律的标杆,锻造一支信念更加坚定、政治更加过硬、作风更加优良、本领更加高强、纪律更加严明的纪检监察队伍。

(作者系丹凤县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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