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琴:如何运用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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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全面落实从严治党,强化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在“四种形态”中, 第一种形态是基础也是关键,其中,咬耳扯袖、红脸出汗作为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对应的是违纪苗头和倾向性的问题,这既要求执纪工作者对党员干部思想上、言行上和反映的问题线索上准确分类、精准把握,也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不断丰富监督执纪方式方法,筑牢第一道防线。

以理解为要务,充分认识重要性。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举措,是从党的历史和从严治党实践中总结出来的,体现了监督执纪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是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内容表述,体现了对党员干部的严管与厚爱,强调的是日常管理和监督,要求从小处抓起、从日常抓起,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全面从严治党,基础在全面,关键在严。只有运用好第一种形态,真正把纪律挺在前面,早教育、早警示、早纠正,防患于未然,把问题消灭在初发之时,消除在萌芽状态,才能真正实现管住大多数的目的,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干部、挽救干部,实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效果。所以说,纪委必须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日常教育,提高其思想政治水平和把握政策的能力,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来认识和实践“四种形态”,深刻认识第一种形态的重大意义和重要作用,在思想上扭转以抓大案要案论英雄的政绩观和执纪理念,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思路、监督执纪方式,实践运用好第一种形态。

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是纪律法律的第一道关口,能够防止小错变大错,也是“强化党内监督,贵在日常、贵在有恒”最需要我们下功夫做的工作。

以责任为抓手,牢牢牵好“牛鼻子”。全面从严治党,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责任主体就在各级党组织。党章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党的组织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四种形态”是以党的纪律为尺子进行划分的,既针对苗头性问题,又覆盖了各种违纪行为,为党委履行好主体责任提供了具体方法和抓手。

各级党组织要深化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认识,把握新内涵、落实新要求,切实承担起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把用好第一种形态作为加强干部监督管理的重要举措,常抓不懈。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要以上率下,主动担责,既要管干部培养,又要管纪律作风,不能“撂挑子”。

用好第一种形态,纪委责无旁贷。这是纪委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职责定位使然,也是纪委履行监督责任的有效方式之一。作为党内监督专门机关,干的就是监督执纪问责的活,纪委要加强对纪律执行的监督检查,注意收集、整理反映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认真加以研判,提出处置方案,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同党委有关同志一起,进行谈话提醒、教育诫勉等,及时做好效果评估、后续处理等工作。

以制度为依托,清晰标出“警戒线”。谈话提醒是“治病救人”的良方,但很多“好人主义者”抹不开面子、开不了口。为此,要从建章立制入手制定《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暂行办法》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实践“四种形态”的实施意见》,明确“警戒线”和对应措施,使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制度,敬畏制度。

各级党组织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积极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加强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监督管理。同时,要构建长效机制,务求监督实效,对落实整改措施的时间要求加强督促指导,防止出现“只说不做流于形式、说多做少表面文章”的问题。保护好干部,落实好一岗双责,执行好“第一种形态”的文件要求。

以问题为导向,对症开好“康复药”。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区别不同情形,分别开展提醒谈话、约谈、诫勉谈话,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警示、早纠正,防止党员干部由轻微违纪发展到严重违纪甚至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谈话内容注重个性化特征,以问题为导向,区别不同的问题,认真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特别对已经出现苗头问题的党员干部,侧重从存在问题、分析原因、整改落实等方面进行谈话。谈话围绕遵规守纪、廉洁履职、民主决策、“四风”整治、整改措施等方面来谈,使谈话对象明规矩、知敬畏,起到“红脸出汗”的效果,强化“两个责任”和“一岗双责”的落实,层层传导压力,不断激发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谈话根据情况采取恰当的方式进行,综合运用个别谈话、集体谈话、任前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等方式,谈话分别由县纪委书记或纪委、监察委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分管各乡镇、纪检组、机关各室部负责人及时召集相关人员进行谈话。谈话前做好充分准备,谈话人需与班子成员、党员干部征求意见,对谈话对象进行全面了解,做到心中有数,并制定切实可行的谈话方案和谈话提纲,谈话内容突出重点和问题,对谈话涉及的问题不打掩护、不和稀泥,敢于揭短亮丑、正视问题,要求谈话严肃认真,既体现出党组织对党员的关心爱护,又让党员切身感受到组织纪律的严肃性。谈话过程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谈话后及时将谈话材料整理归档,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十九大以来。定边县纪委用运第一种形态402人次,其中诫勉谈话77人次,提醒201人次,工作约谈12人次,责令书面检查2人次,通报24人次,通报单位37个次,限期整改1个。

以整改为落点适时进行“回头看”。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效果如何,与召开民主生活会的次数,与约谈党员干部的人数,与红了几次脸、出了几身汗有一定的关系,但没有必然联系,关键要看后续整改落实。

纪检监察部门要适时组织开展第一种形态专项检查和“回头望”,对落实第一种形态工作不重视、整改不到位的责任人进行约谈和通报批评,做到有责必问、问则必严。同时,将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开展情况纳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之中,作为是否追究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重要依据之一;还要将咬耳扯袖、红脸出汗落实整改情况纳入党员干部评先评优、提拔使用、责任追究体系,确保咬耳扯袖、红脸出汗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扁鹊见蔡桓公的故事很多人都耳熟能详,正是因为蔡桓公的讳疾忌医,在病症尚浅的时候一次次以“寡人无疾”拒绝扁鹊的诊治,最终导致腠理之疾发展成了不治之症,即使有扁鹊这样的名医在侧,也难以挽救他的性命。监督执纪的道理也是如此。

实践第一种形态,并不能放松后三种形态的应用,“四种形态”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层层递进、相辅相成、宽严相济、共同发挥作用。实践中,我们应该深刻理解“四种形态”之间的辩证关系,准确把握不同形态之间的转换条件和目的。严格对照“六大纪律”要求,一把尺子量到底,有什么问题就处理什么问题,是什么病就治什么病,该谈话提醒的及时谈话提醒,该轻处分的及时予以处分,该立案审查的严格审查,做到“四种形态”一起抓、“四个轮子”一起转,坚决把存量减下来、把增量遏制住,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和社会效果。(作者系定边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县监察委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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