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监督权限边界内履行职责——改进派驻机构工作思考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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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省加强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明确了纪检组的四项职责,并对监督权限给予了特别规定。强调派驻机构的监督权限问题,主要是因为派驻机构的主体资格有别于各级纪委,概括地讲,其在履行监督职能时,“管人分级、管事受限”。深入了解派驻机构监督权限的设置规则和结构特征,有利于全面把握和规范行使监督职权,真正做到依纪依规实施监督。

派驻机构监督权限具有一致性和有限性。《意见》规定的8条监督权限,提供了“看住人、盯住事”的基本方式和手段,既从保证派驻机构全面有效履行“四项职责”出发,对工作权限作出了必要和充分规定,体现了职能、权力、责任一致的原则,又根据机构设置的特殊性和突出“主责主业”的职能要求,对工作权限进行了相应的约束和限制。派驻机构监督权限的权责一致性。《意见》赋予派驻机构的8条职权虽然十分简练,但是却覆盖了监督、执纪、问责的各个层面。监督层面。参与驻在部门集体决策过程,把住干部任用的廉政关口,是行使监督职权的两个最重要的着力点。《意见》规定:派驻机构负责人参加或列席驻在部门领导班子会议以及研究“三重一大”事项的其他会议;派驻机构应当就驻在部门管理的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考察人选的党风廉政情况,提出书面意见。执纪层面。开展执纪活动,需要一定的调查手段和措施作为保障。《意见》规定:派驻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查阅或复制驻在部门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账目等材料;派驻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以对驻在部门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查阅和调查核实;派驻机构有权采用党内法规规定的履行纪律检查职能的其他措施。问责层面。问责是监督和执纪的最终价值体现。《意见》规定:派驻机构对驻在部门各级领导班子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提出问责建议;派驻机构可以针对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向驻在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驻在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派驻机构负责人可以约谈驻在部门管理的干部,需要函询、诫勉谈话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派驻机构监督权限的相对有限性。与各级纪委相比,对派驻机构监督权限的限制,主要集中在执纪环节,通过只有调查权和处理建议权、没有处分决定权的“分权”限制,通过对使用调查取证措施的特别约束,得以体现。具体有三个方面:监督程序的有限性。就执纪活动全过程而言,在调查环节与处理环节的衔接上,派驻机构无论人员多少,都必须按照“查、审分离”原则,作内部工作分工,对经自己审查的案件,进行审理后,将违纪党员交由驻在部门党组织,按照《党章》第40条之规定进行处理。监督对象的有限性。按照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划分党内监督对象范围的基本原则,派驻监督应抓住“关键少数”,包括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省管干部和处级干部。而在执纪环节,针对不同层级的监督对象设置了不同的初核权与调查权:须经省纪委批准,才能对省管干部的反映问题线索和违反党纪的案件,进行初核或参与调查;对处级及以下干部违反党纪的问题,履行报备程序后,就具有初核权和调查权。监督方式的有限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28条规定的8条调查取证措施,各级纪委在初核阶段,只能使用其中的6条。相比之下,派驻机构在初核期间,则只能使用6条中的两条权限,且要受到一定的约束:需要向驻在部门收集书证材料,或查核个人报告有关事项材料时,必须履行请示、批准程序。

坚决承担起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有权就有责,有责要担当。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修订完善了《党内监督条例》,对加强派驻监督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派驻机构要适应新形势,振奋精神调优状态,充分行使监督权限,担当起派驻监督责任。在调整状态上下功夫。目前,派驻纪检组的“架子”搭起来了,人员也到岗了,但思想认识却未必跟了上来:对《意见》精神领悟不透,“湿手扑干面粉”,解决不了具体问题的有之;对改革后派驻机构发生的本质变化,适应不了,丢不掉老观念、老办法的有之;对宣传贯彻《意见》不自信,监督驻在部门班子成员及领导干部底气不足的有之;对工作机制找不到要领,不能与省纪委、综合监督单位有效协调、衔接的有之;对执纪能力不足的问题有感觉、没办法,查一事、“黄”一事、“抹”一事的亦有之。如此这般监督抹不开情面、执纪下不了硬茬、问责落不下板子的被动状态,究其根源,在于没有运用好科学的思维方法。在提高党性修养、加强党性锻炼的同时,要拿起辩证法这个思维利器,梳理构成派驻监督工作的基本要素,着力解决怎么干的问题。要在解决一个个具体问题中,提高认识、增强自信,真正把参与改革的热情转化为积极的工作状态,把工作干得明白、说得清楚。在用好用足上下功夫。《意见》规定的8条权限,既要充分使用,保证派驻监督的效果,又要以此为条件和边界,延伸和丰富具体实践。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要注意规范使用条件、严格审批程序、强化使用准备、细化用权环节。在参加和列席会议环节,遇到决策重大问题时,首当其冲要对照检查是否贯彻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这需要纪检组的同志,具备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研究干部议题时,要注意了解提名人选的产生背景、过程,以及提名的理由;对考察人选出具党风廉政情况书面意见时,要根据日常监督情况,及早对有关反映问题作出明确结论或处理,减少和避免因时间紧迫措手不及的状况;启动初步核实或立案调查程序时,要加强请示报告,主动接受省纪委纪检监察、案件监督管理等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需要使用《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28条规定的其他调查措施时,一般应获得省纪委的授权,并履行报备程序。收集书证(物证),应尽量收取原件(原物),并询问当事人,由其对书证(物证)的内容作出说明;对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时,要注意听取、收集当事人或有关组织的相关陈述,进一步核实问题,区分相关责任;约谈或函询,要把握好时机,一般应在掌握初步证据和事实之后再进行约谈,对函询问题的回答,要通过一定方式予以验证。对仍不能澄清是非、了结问题的,及时转入执纪环节继续调查。在提高效果上下功夫。全派驻改革后如何开展工作,对纪检组是新的挑战。要回归改革的初衷、制度设计的本旨和全面从严治党的内核,依据《党内监督条例》及其他党内法规,以有利于落实四项工作职责为标准,大胆实践、先行先试。要完善考核标准,建立抽查、评审案件质量制度,建立所有派驻机构参加的,以查办案件为主的业务评价制度,有功不惜“赏”、有过不施“仁”,引导大家把心思放在“主业”上,乐于在比拼“主业”中施展才华。要对有限的人员力量合理分工、因材施用,有计划地培养、锤炼人才,尽快形成工作合力,使纪检组具备可持续发展的潜力。要用忠诚、干净、担当的标准要求和管理纪检组的同志,主动接受上级纪委和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的监督,坚决防止“灯下黑”。要发挥派驻机构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运用组织的力量,帮助个别人克服不敢、不愿、不会监督执纪的状态,形成和保持良好的工作氛围,防止“只要组织照顾,不要组织纪律”的状况发生。

聚焦主责主业、持续深化“三转”,统筹五个方面的工作关系,在监督执纪问责的过程中遵循纪律检查工作的基本要求,守住职责权限的边界,创新和完善工作机制,调整好自己的状态,构成派驻监督工作的六个基本要素。在实践中,注重研究这些要素的存在形式和发展状况,探索其内在联系和实践路径,派驻纪检组就有可能逐步接近和把握派驻监督工作的基本规律,从容全面高效履职,为实现全派驻改革目标、担当起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奠定坚实的基础。(作者系省纪委组织部副部长)

编辑:弓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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