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思践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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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监督执纪规则、不断强化自我监督之一

打铁还需自身硬

全面从严治党,纪委首先要把自己摆进去。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这是中央纪委贯彻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加强制度建设的重大举措,是回应党内关切和群众期盼,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队伍的具体行动。

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党章赋予纪委很高的权威,党中央对纪检队伍高度信任,人民群众对反腐败衷心拥护。信任就是鞭策,就是考验。纪检队伍的作风和纪律,关乎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成效,关乎党的信用和形象,必须加强自身建设,严明政治纪律,形成有效管用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习近平总书记每年在中央纪委全会上的重要讲话,无不强调加强纪检干部队伍建设,提出要解决“谁来监督纪委”的问题,要求“清理好门户”,防止“灯下黑”,保持队伍纯洁。中央纪委坚决落实中央要求,率先在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开展会员卡专项清退活动,带头对纪检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创新组织制度,成立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实现自我监督同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有机结合。

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纪检机关也绝非净土,自我监督面临新问题新挑战。有的纪检干部与监督对象吃吃喝喝、勾肩搭背,私下交往频繁;有的擅自处置问题线索,帮助有问题反映的干部打探消息、说情抹案;有的超越权限办事,擅自扩大调查范围,甚至利用手中权力寻租,做生意、要资金、拿项目,为他人当保护伞,令人触目惊心。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机关谈话函询218人、组织调整21人、立案查处17人,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共谈话函询5800人次、组织处理2500人、处分7900人,反映出纪检机关不是保险箱,纪检干部也并不具备天然免疫力,面对腐败分子和不法人员的“围猎”,稍有不慎就可能酿成千古之恨。要筑牢理想信念的堤坝,堵塞纪检系统在管理监督方面存在的漏洞,进一步加大自我约束力度,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

监督要靠党的组织,靠敢于担当的人,靠加强制度建设。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先后制定、修订了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廉洁自律准则、党内监督条例、党纪处分条例、问责条例等一系列面向全党的法规制度,不断扎紧党规党纪的笼子,推动管党治党迈向标本兼治。监督别人的人首先要用更严格的制度管好自己,加强纪检机关自身建设,现在就到了完善制度、推进标本兼治的阶段。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就是针对可能发生问题的关键点、风险点,把纪律检查历史上和十八大以来监督执纪理念、实践创新形成的好经验,固化为制度规则,把监督执纪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纪检机关责任重大,只有自身过硬,才能挺直腰杆去监督执纪问责。广大纪检干部要坚定理想信念,提高政治站位,自觉接受监督,把监督当成一种关心、爱护和保护,增强执行规则的自觉性,用实际行动证明,我们是一支党和人民信得过、靠得住的队伍。

严格执行监督执纪规则、不断强化自我监督之二

把纪委的权力关进笼子

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是十八届党中央管党治党、标本兼治的鲜明特色。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纪检机关也不能例外。中央纪委制定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就是以实际行动向全党全社会昭示,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是有制度笼子的,纪检干部是有着严格纪律约束的。

监督执纪问责是党章赋予纪委的职责。从发现问题到执行纪律,再到责任追究,监督、执纪、问责浑然一体、相互促进,都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颁布了一系列党内法规,管党治党的篱笆越扎越紧。中央纪委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必须是思想和行动上高度自觉的一致。全面从严治党,中央纪委首先要把自己摆进去,把习近平总书记对纪律检查工作的要求细化具体化。监督执纪是纪委最重要的权力,也是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不受监督的权力是危险的,要针对监督执纪中的关键点和风险点,把规矩立起来、纪律严起来,从内容到形式都体现严和实的要求,为强化自我约束提供制度保障,更加严肃有效地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

监督执纪纪律就是政治纪律。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全面从严治党联系着我们的中心工作。要从政治和大局的高度把握纪检机关的职责定位,把纪律检查工作同实现两个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联系起来,同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联系起来,放到“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去审视,深刻把握监督执纪的政治性。能否做到严格依规依纪,关乎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给全党、全社会带来的政治效果,影响干部群众对反腐败斗争的信心。制定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明确纪检机关在工作中执行党的纪律的具体程序和标准,回应党内和社会的关切,这本身就是政治。

制定规则是对实践探索的归纳总结。四年多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级纪检机关尊崇党章,找准职责定位、持续深化“三转”,推进理念和实践创新。明确纪律审查是党内审查,纠正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的政绩观,讲政治顾大局,把握“树木”与“森林”关系,开展问题线索大起底,加强线索集中管理,分类处置问题线索;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严格审查程序,规范审查谈话、外查取证、措施使用、案件审理工作流程,加强涉案款物管理,建立审查安全责任制;落实机关党建工作主体责任,加强审查组临时党支部建设,强化对纪检干部的教育和监督。丰富的实践为制定规则奠定了坚实基础。规则把这些新理念新举措固化为制度成果,体现了改革创新和制度建设的有机统一。

正人先正己。只有执纪做到严格规范,才能保证监督严肃有效。制定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的体现,就是底线思维。纪检干部要心怀敬畏和戒惧,做守纪律、讲规矩的表率。

严格执行监督执纪规则、不断强化自我监督之三

梳理 提炼 归纳 总结

实践探索在前、总结提炼在后,这反映了认识的规律,也是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经验。制定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对实践探索的梳理、提炼、归纳、总结,体现的是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的工作方法和作风。

坚持问题导向,实现制度建设的与时俱进。原有的案件审理工作条例颁布于1987年,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修订于1994年,不少内容已难以适应当前工作,100多个配套制度,规定零散、标准不一,关键环节存在制度漏洞,难以对纪委的权力运行形成有效制约,迫切要求整合监督执纪相关制度、制定一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需要的工作规则。有理想但不能理想化,工作规则不能搞成纪委的“百科全书”。制定制度决不能贪大求全,试图穷尽所有的工作环节、方法和制度,重复、替代所有的制度规定。规则的定位是工作规程,必须结合监督执纪实际,聚焦关键点和风险点,规范基本的程序和纪律。既然要起到自我约束的作用,就要有的放矢,从工作实际出发,提炼有效做法和具体实招。制度要寻求最大公约数,确保大多数人都能做得到,“法不责众”不如不写,自己做不到的也不要去要求别人,不能依据想象推演出一套逻辑,看上去形式很完美,但在实践中无法执行,最终导致落入“制度陷阱”。

制定制度有一个由薄变厚、再由厚变薄的过程。首先必须弄清来龙去脉,做充分的历史和现实的调查研究。不了解历史就弄不清现实,更无以探究未来。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历来有严格的纪律和规矩,散见于各个文件规定,渗透在机关的文化传承和一代代纪检干部的言传身教之中,要把这些传统和规矩总结出来,加以提炼完善。在制定规则的过程中,要通过剖析纪检干部违纪违法案例,查找出共性问题,把风险找准。这样既把问题摆到历史的进程中去回放,看看老规定执行得怎么样,梳理经验和教训;又立足当前,找到正确方向,研究解决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再在此基础上提炼、归纳,最后把实践上升为理性认识,把规矩变成规则,用党规的语言表述出来。

起草规则和征求意见的过程,就是全国纪检机关深入学习思考、加强纪律教育的过程。众人拾柴火焰高。中央纪委召开部分省区市纪委书记座谈会,要求认真梳理现有规定和工作实践,请部分省区市纪委和中央纪委机关各部门联系实际、分头研究、起草初稿。形成初稿后又下发全国182家纪检机关征求意见,掀起了学习制度、研究规则的热潮。在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又根据与会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对规则稿作出重要修改。通过上上下下、反反复复征求意见和讨论,各级纪检干部受到了培训、教育和警示,增强了纪律和规矩意识,提高了执行制度的自觉性。

统一思想、形成共识,最终还要落实到行动。纪检干部要有强烈的政治意识、纪律意识,严格按规则办事。要用规则带好队伍,加强教育和管理监督,让规则成为纪检机关依规治党、强化自我监督的制度利器。

严格执行监督执纪规则、不断强化自我监督之四

制度要起到制衡作用

权力越大,风险也就越大,越要受到严格监督。没有制衡的权力是危险的,必须扎紧制度的笼子,对权力进行刚性约束。制定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根本目的就是构建自我监督体系,推进纪检机关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监督执纪问责是严肃的政治工作,理应有非常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督制约机制。纪检机关发生的案例警示我们,必须进一步强化内控机制,有效防止权力滥用。规则紧扣监督执纪工作流程,把权限、责任、标准、程序明确起来,详细规定线索处置、谈话函询的工作程序,对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调查谈话和证据收集都作了具体规定,尤其是对执纪审查的时限作出严格限制。规则要求必须按照批准的方案开展外查等工作,及时请示报告,重要事项既要报结果也要报过程。确保安全是纪律审查工作的底线,只要真正严肃地执行纪律,安全就自在其中了。

管理监督不能大而化之,必须落实落细,盯住人看住事。规则针对监督执纪各个环节风险点,突出“人”这个关键因素,立规矩、划红线,努力把风险降到最低。规定审查事项必须由2名以上执纪人员共同进行,调查取证应当收集原物原件,逐件清点编号、现场登记,审查谈话等要全程录音录像,审查、审理报告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审查组要设立临时党支部,强化对审查组成员的教育监督,加强对借调人员的管理,防止形成固定的办案圈子。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不仅执纪审查人员要回避,审理人员、借调人员甚至陪护人员同样需要回避。建立纪检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登记备案制度。审查结束后要开展“一案双查”,一旦发现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纪检干部严重违纪的,既追究直接责任,还应当严肃追究领导责任。把这些行之有效的实招写进制度,能够强化监督制约,管住我们队伍中的大多数,惩治极极少数。

纪委强化自我监督,要同接受党内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有效机制。党的领导本身包含着管理与监督,对纪委的监督首先来自党委。规则严格落实双重领导体制,指明了纪检机关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的事项和情形,要求加强党委对纪委的领导、管理和监督。规则重点设计了与司法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衡的机制,明确审查工作规范、移送司法程序和涉案款物管理规定,检察机关对纪委移送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或不构成犯罪的,可以退回或者撤案。规则审议通过后即向社会公开,将纪委的权限和工作流程亮明,广大党员、群众和媒体开展监督就有了衡量的标准。纪检机关只有严格执行规则,才能经受住方方面面的监督和检验。

严格执行监督执纪规则、不断强化自我监督之五

执行从中央纪委开始问责要从纪委做起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颁布实施,就是向全党全社会作出了郑重承诺。承诺就要做到。规则由中央纪委制定,执行规则首先要从中央纪委机关开始。有制度不执行、失职失责就要被问责,这同样要从中央纪委机关和派驻纪检组、省级纪委做起,以上率下,体现出正人先正己、打铁还需自身硬。

增强“四个意识”,关键要见行动。党中央要求全党做到的,纪检机关就要带头做到,把自己的职责摆进去,不折不扣地落实下去。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贯彻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通篇贯穿着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严格执行规则,纪检干部要深入掌握本地区、本部门党内政治生活和政治生态状况。省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到中央纪委汇报工作,不能仅仅谈党风廉政工作和查办案件情况,更要讲清楚本地区、驻在部门的政治生态情况,见人见事,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说出个子丑寅卯。现在的问题是,通过巡视、信访和执纪审查,发现不少问题,但纪委、纪检组对这些问题却没有报告,懵然不觉或后知后觉,甚至出了事也不汇报不检讨。这说明纪检机关政治站位和政治觉悟还不高、在“四个意识”上存在明显差距,监督责任远未落实,“探头”作用没有发挥。

中央纪委要带头把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执行到位。规则是以党章为依据,对纪委履职要求的具体化。从制定到颁布,中央纪委广泛发动、集思广益,系统梳理现行相关制度规定,总结十八大以来监督执纪工作的经验做法,汲取纪检干部违纪案件暴露出的问题和教训,既有历史的回放,又坚持了问题导向,明确监督的程序和方式,为纪检机关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确立了规程。打铁自身硬不能停留在嘴上,纪律是刚性的,不能当成一张纸,开过会就束之高阁;也不能搞了一阵子,雨过地皮湿都不湿,没有入脑入心、见诸行动。纪检机关要把执行规则贯穿在日常的管理和调度中,发现问题及时提醒、批评和纠正,这既是预防,也是对干部的关心和爱护。要求基层纪检机关做到的,中央纪委机关必须自己先做到,学习领会、融入日常,从每一个环节、细节抓起,用严和实的作风,确保规则得到有效执行。

监督别人的人首先要管好自己。监督执纪工作政治性极强,出现任何疏漏或问题,都会给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造成损失。这些年来纪检系统出现的这样那样的问题,根源同样在于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不健康,纪检机关自身加强和规范政治生活尤为重要而紧迫。要切实把“四个意识”体现在思想和行动上,从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高度严格执行规则,强化日常管理,补齐监督短板,对工作中失职、渎职,既不报告又不处置的,监督执纪出现重大失误、纪检干部严重违纪的,不但要追究直接责任,还要追究领导责任,真正体现党内监督的严肃性。编辑:韩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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