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领域腐败六大特点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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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尽管从中央到地方都相继出台了很多规范、制约工程建设领域职务行为的文件,但事实上,工程建设领域仍然是行贿受贿犯罪的重灾区。

近年来出现的工程建设领域腐败案件,呈现出窝案串案严重、大案要案频发、作案方式隐蔽、行贿目的明确固定、犯罪环节集中、新型犯罪增长快等六大特点。

 

 

 特点一:窝案串案严重

 

据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的检察官介绍,在四川省检察机关查办的306起工程建设领域行受贿犯罪案件中,窝案、串案的数量占45%。

“众所周知,工程建设涉及招投标、工程增减、检查验收、款项拨付等多个环节,且环环相扣,缺一不可。涉及管理部门众多,且部分职能交叉,使得程序复杂、手续繁琐、办理周期长。为使每个环节畅通无阻,承建方往往会不择手段行贿所涉环节的关键人员,从而形成窝案、串案,出现查办一人带出多人的现象。”办案检察官说。

案例:据介绍,在四川省南充市广播电视局广电大厦及3幢职工集资宿舍楼修建腐败窝案中,3个承建方分别向南充市广电局原局长周太荣、财务科原科长竹丽昆、基建办原主任朱大松行贿共计676万元(日前3人均以受贿罪获刑)。在四川省内江市某镇农贸市场修建窝案中,杨家镇原党委书记曾某某、原镇长门某、原副镇长郑某某因受贿1756万元被查处。

点评:“窝案、串案现象对党的执政地位及公信力建设损害尤为严重,必须高度重视,严厉打击。”办案检察官说,权力本是执政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方式之一,而在窝案、串案中却成为掌权者互相勾结、串通一气,以牺牲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代价,大搞权钱交易,为自己捞取金钱的“印钞机”。这说明,缺乏有效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现象的发生。

 

 特点二:大案要案频发据了解,在四川省检察机关查处的涉嫌工程建设领域行受贿犯罪的326人中,大案72人,占221%;要案4人,占12%。办案检察官认为,工程建设项目投资动辄上百万元、千万元,获利空间弹性很大。因此,承建方往往不惜重金行贿关键人员,舍小利得大利,达到打通关节、成功获取工程承建权、顺利推进工程进度、获取高额利润的目的。

案例:四川省某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为争得达州联通公司网络工程、达县县委招待所、县人民医院门诊医技大楼等项目的承建权,向相关人员行贿共计25338万元。达州市规划和建设局原局长林朗,利用担任万源市委书记、达州市规划和建设局局长的职务之便,为请托人在介绍、协调修建工程和合作事宜,核发选址意见书及房地产开发许可证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便利,收受贿赂人民币523万元、美金4万元。林朗一案,经检方侦查批捕与起诉,法院目前正在审理之中。

点评:“巨额利润势必导致开发商不惜一切代价争取工程建设权,这为权力寻租、官商勾结留下了足够的空间。因此,一方面必须加强权力监督,大力推行领导干部个人财产公示制度;另一方面,有关部门在加强工程建没领域宏观调控,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压缩工程建设利润空间的同时,必须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的直接管理,尤其是要严格资金财务管理,加大审计力度,切断行受贿资金来源。”办案检察官分析说。

 

 特点三:作案方式隐蔽

四川省检察机关在查办工程建设领域行受贿犯罪案件时发现,承建方为避免东窗事发,往往千方百计靠近、拉拢受贿人的亲朋裙带关系,假借咨询费、会议赞助、费用报销,以财物进行贿赂或出资供其考察学习、旅游观光等形式实现“曲线”行贿。

据四川省检察机关统计,通过此类“曲线”方式行贿的案件占工程建设领域行受贿案件的513%。

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因行受贿双方多采取财物直接给付、不留书证、“一对一”单线联系等隐蔽方式,增加了侦查机关调查取证的难度。

案例:四川省眉山市规划建设局原局长杨建中利用女儿在北京举办婚礼之际,邀请四川省多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老板赴宴,以礼金的形式收受人民币20余万元、美元两万余元。四川省交通厅原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建设的副厅长郑道访,直接或通过妻儿间接收受财物达6212万元。

点评:检察官在分析此类型犯罪时说,社会发展日新月异,犯罪手段花样百出,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这说明不法分子也在费尽心机地研究如何钻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的漏洞,达到既赚钱又不犯法被抓的目的。

 

 特点四:目的明确固定

“承建方普遍视商业贿赂为工程经营活动中的‘敲门砖’和‘润滑剂’,往往打着‘兄弟、朋友’的旗号对重点对象频繁施以‘小恩小惠’的感情投资,借以保持长期固定的联系。”办案检察官向记者分析说。

案例:四川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在房地产开发和建筑工程承包过程中,先后12次向四川省一县委书记行贿168万元。达州某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肖某为得到达县原县委书记陈光礼的关照,于2006年至2008年期间,以拜年过节、感谢费的名义,先后8次向陈光礼行贿230万元。

点评:“承建方打着兄弟、朋友的旗号,以小恩小惠的感情投资常常令人麻痹大意,疏于防范。”四川省检察院的检察官认为,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从小事、从细微处严格要求自己,守住“慎微”、“慎初”的关键环节,不让别有用心的人有可乘之机。

 

 特点五:犯罪环节集中

据四川省检察机关统计,发生在招标投标环节的案件占案件总数的491%,发生在工程预决算环节的案件占206%,安全监督检查、工程验收、资金支付、物资采购环节的案件占303%。

案例:四川省资阳市某县规划和建设局原副局长刘某某对承建方王某未批先建、违规加层的房产开发项目一路绿灯,放宽标准发证,收受其好处费6万元。

犍为县坛罐窑水电站二期工程竞标期间,官平利用担任该工程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职务之便,帮助刘某中标,收受其人民币137万元。此后又收受电力设备供货方128万元回扣,用于在成都购房1套。

点评:对于工程建设领域行受贿犯罪环节集中的特点,检察官认为,各职能部门要大力推行政务公开、信息公开制度,在内外监督并重的双重机制下打造“阳光政务”。检察机关要对工程建设领域的重点项目、重点环节的重点对象有的放矢地开展跟踪调查和法律讲座、咨询等服务,及时掌握工程建设动态,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做好做实。

 

 特点六:新型犯罪增长快

据介绍,四川省检察机关在查办工程建设领域行受贿案件时,还发现一种新型作案方式:行贿人常常采取表面上与受贿人或其亲属合伙开公司,而受贿人实际上分文不出持干股分红等形式,借合法之名行受贿之实,规避法律,增加案件查办难度。据检察机关统计,2007年以来,新型贿赂犯罪年增长率分别为191%、297%、401%。

案例:宜宾市某建筑公司老板严某在时任高县沙河镇党委书记王朝栋的“关照”下,顺利中标了该镇街道硬化等工程后,便与王朝栋的兄弟王某(已判刑)“合伙”经营,分给王朝栋兄弟两人“利润”13万元。乐山市原市委副书记袁俊维在未出资的情况下,接受某公司老板程某以分红名义行贿的40万元。

点评:办案检察官认为,新型贿赂犯罪形式的产生,说明现今的行受贿人员不再是法盲、文盲,而恰恰相反的是,他们大多受过高等教育,有着丰富的文化知识和人生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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