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教育资料2016年第一期(总第十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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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本期编发两篇网评文章,分别是:《易发腐败的十一个“风险点”》、《贪官的腐败心理:嗔、痴、迷、贪、逐》。

请各单位及时在秦风网下载并印送本市(区)、本单位在职厅局级干部、县(市、区)委书记和县(市、区)长阅。

易发腐败的十一个“风险点”

“一把手”

“一把手”掌握着本单位的人事任免权和较大的项目自由裁量权,权力过大、过于集中,再加之缺乏有效监督,是“一把手”成为腐败重灾区的根源。一些地区、领域腐败案件高发的背后,“一把手”带头腐化堕落往往是关键性因素。受“一把手”影响,下属干部中易形成一种“追随心理”,导致本地或本行业内“颓腐风”盛行,窝串案频发,腐败面扩大,政治生态恶化。

【典型案例】

安徽省萧县原县委书记毋保良因受贿折合人民币1900万余元被判处无期徒刑。经查,曾向毋保良送礼的人员多达近300名,公职人员占一半以上,最终导致其中80多名干部被免职,其中包括十几名县直单位领导和全县23个乡镇中的近20名党政“一把手”。

甘肃省平凉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任增禄,曾担任“煤都”华亭县县长、县委书记,因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他的倒台在当地引发了一场政界地震。这位前县委书记同案牵涉129名同僚和下属,129笔贿赂主要涉及干部任命、人事调整、工作调动、职务升迁等,几乎完整覆盖了该县县委、县政府各部门以及各乡镇政府机关,涉案金额超过千万元,交织出一张触目惊心的腐败网络。

“身边人”

领导干部手握大权,其配偶、家属、子女、秘书等身边人因此成为一些热衷于权钱交易者行贿拉拢的主要对象。近年来,领导干部身边人案件一直呈上升趋势,且多数是窝案串案,涉及面广,影响恶劣。

【典型案例】

周本顺是十八大以后被调查的第一位在任省委书记。在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对其的通报中有这样几句话:严重违反廉洁纪律……为其子经营活动谋取利益,家风败坏、对配偶子女放任纵容。周永康等人的落马,也带有“全家腐”的特征,另外秘书腐败也是一个重要方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副主任刘铁男与刘德成父子也具有同样的特征。根据检方的起诉书,刘铁男帮助南山集团解决3万吨氧化铝购销合同,南山集团董事长将购销差价中的750万元人民币汇入刘德成控制的公司;刘铁男帮助张爱彬在北京成立广汽丰田汽车销售店,张爱彬将新公司30%股份送给刘德成,之后又用1000万元人民币回购股份。

“党组织失职”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13条至第115条明确了“党组织失职”等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比如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等,并对处分情形作了明确规定。

【典型案例】

2014年6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纪委接到有关反映喀什地区教育学院党委书记、副院长王鹏先的问题线索后,调查发现,王鹏先在工作中不负责任疏于管理,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致使喀什地区教育学院党委形同虚设。在新校区建设过程中,召开三次党委会议,研究施工单位给学院“捐赠”车辆,先后收受4家中标施工企业5辆车;设立“小金库”用于账外开支。学院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还商定,向施工企业收取罚款用于账外开支。王鹏先明知道这些做法不符合中央有关规定,不仅没有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反而参与其中,为新校区项目办和实训基地违规购买车辆和请客送礼。王鹏先作为党组织负责人,对眼皮底下的违纪行为视而不见甚至主动参与,党的观念淡漠、纪律意识松弛。2015年2月,喀什地区党委决定,给予其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公务接待”

一段时间以来,“大吃大喝”一度成为公务接待中最遭社会诟病的问题,“被接待”现象十分突出。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以公务接待厉行节约为主线,紧紧抓住创新管理和深化改革这两个“治本”之策,力求根治公务接待顽疾,遏制“舌尖上的浪费”。

【典型案例】

“原以为已经退休‘安全着陆’,没想到就因为退休前按照‘惯例’吃吃喝喝,被给了个党纪处分,还被通报得路人皆知。真是后悔莫及……”这是海南省儋州市退休干部梁志仁的忏悔。

梁志仁,曾任儋州市商业总公司总经理,去年6月退休。去年8月,根据海南省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2014年“五一”及端午节期间明察暗访线索核查分工方案》提供的线索,儋州市纪委安排核查该市商业总公司部分大额消费发票,结果在核查该公司财务账目时,发现线索外的部分票据疑似公款滥用,从而查清梁志仁的违规违纪事实。经查,2014年1月至6月期间,梁志仁先后7次擅自用公款宴请私人朋友共计3775元。2014年4月至6月,市商业总公司在3笔公务接待中,没有履行相关接待审批程序,且接待超标准1845元。梁志仁因违规用公款宴请私人朋友和公务接待超标准,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会所”

在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对不少违纪高官的通报中,“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多次出入私人会所”这句话频频出现。

所谓会所,简单地说,就是以会员制消费形式而交际娱乐的特定场所。因为会所运行的私密性和隐蔽性,会员在会所里消费的一些非公开化服务项目,无法被外界察觉。某些高档会所已经异变成为专为富商与政要交际生活的灰色空间,游走于法律规章的边缘。各类会所正逐渐演变成滋生腐败的新温床。会所腐败,成为国家工作人员腐败的一个新变种。

【典型案例】

在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的通报中,河北省委原书记、省人大常委会原主任周本顺,广东省委原常委、广州市委原书记万庆良,国家行政学院原党委委员、副院长何家成,吉林省政府原党组成员、副省长谷春立,江苏省委原常委、秘书长赵少麟等人,均存在“多次出入私人会所”问题。

据报道,万庆良在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特别是中央整治“会所中的歪风”通知下发以后,仍然多次出入私人会所,甚至于在被组织调查的前几天,还到会所里面去大吃大喝。安徽省政协原副主席韩先聪2013年1月任职以来,就多次出入高档酒店和私人会所接受党政干部、国企老总、私企老板的宴请。在中央纪委对他宣布立案调查决定的当天,他的手机信息显示,当天他有两场饭局,中午晚上各一次。

“圈子”

大量案例表明,领导干部腐败大多是“圈子腐败”。这个圈子的圆心,就是手握权力的领导干部,半径就是滥用权力谋取私利,圆周就是依靠领导干部滥用权力获取私利的人。官场圈子最常干的有两件事:带病提拔和官商勾结。前者损害党纪政纪,后者涉及职务犯罪、危及市场公平,为法治社会所不容。

【典型案例】

南京市原市长季建业对自己的“总结”是:“回过头来看,我的主要问题发生在一个20多年的朋友圈。”季建业的朋友圈,是一个低调而又隐蔽的小圈子,此前季建业任职过的很多地方,只有极少人知道季建业的这个神秘“朋友圈”。在这个只有六七个人的“朋友圈”中,有的是他的部下,有的是他的朋友,绝大多数是1990年季建业任吴县县委副书记时交下的。徐东明是最典型的一个,他曾是季建业的部下,也是向季建业行贿数额最多的人。据了解,自1992年起,季建业就接受徐东明的请托,利用职务之便帮助其调动工作。自认识开始至案发,在20多年的交往中,季建业先后为徐东明及其单位提供了大大小小多方面的帮助,包括为徐东明调任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某公司项目部经理、承揽昆山宾馆设备供应项目、开发“龙都广场”房地产项目、竞拍江都市宁通高速公路附近土地提供帮助等。当然,他也收受了“朋友”们不少的贿赂。

“兼职”

官员兼职现象在现实中并不鲜见,不少官员打着“兼职”的幌子,官场风光无限,商场照样拿钱。手执权力的鞭子,揽着企业的票子,是违规兼职官员打的如意算盘。然而再高明的掩盖手法也只是机关算尽,所谓“兼职”背后昭然若揭的是钱权交易、利益输送,“权”“利”双收只不过是贪腐分子的黄粱美梦罢了。

【典型案例】

教育部12月1日通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刘亚因存在违规兼职取酬问题,被给予严重党内警告处分并免去其校内职务。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均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根据调查,自2009年1月至2014年12月,刘亚在6家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取酬126.6万元。刘亚在经济实体中的兼职情况,未向组织报告,兼职取酬未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申报,严重违反党的廉洁纪律和组织纪律。

调查组同时查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学院原院长汤谷良在担任院长期间,先后在4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兼职取酬合计人民币152.9万元、港币120万元。据悉,汤谷良向学校隐瞒了取酬问题,还多次持因私护照出国执行公务,擅自延长出访时间和更改行程路线,在科研经费中还报销其妻女往返美国机票费用,严重违纪违规。

“小金库”

私设“小金库”,也是中央巡视反馈情况里经常出现的一个词。“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一些单位、领导之所以迷恋“小金库”,主要是因为小金库是“不见阳光”的,可以秘密的、随心所欲、不受监管地花钱:用小金库的钱为自己谋利联络“感情”请客送礼;用小金库的钱供个别领导花销大吃大喝,用小金库自己违规给单位职工发购物卡,游山玩水,但凡不敢、违规报销的费用都在“小金库”一一报销,包括一些领导和相关人员也敢私分小金库的钱。

【典型案例】

自2003年起,特别是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后,北京邮电大学有关部门及科研人员通过列支会议费、餐费、住宿费等方式,将套取资金(主要为科研经费)支付到北邮科技酒店,用于有关支出,结余资金形成“小金库”,涉及资金达到280余万元,造成国家和学校资金流失,严重违反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和廉洁纪律。该校出现大范围违规违纪问题,既反映了学校监管工作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制度执行不到位,也反映了学校对党员干部教育、监督、管理不严格,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为严肃执纪问责,经教育部党组、北京市纪委研究决定,给予负有领导责任的北京邮电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杨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北京邮电大学党委常委、委员、副校长职务;给予党委书记王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董某党内警告处分。

“婚宴”

在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问题通报中,因“大办婚宴”受处分的占有一定比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5条明确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典型案例】

2015年6月,中央音乐学院党委常委、院长王次炤在其女儿举办婚礼中,利用职务便利,接受与该校有共建关系的北京某国际艺术中心提供的婚宴优惠价格,邀请学校同事、下属参加婚礼并为婚礼服务(其中包括学校领导班子成员5人),造成不良影响,其行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的廉洁纪律。学校党委书记郭淑兰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第一责任人,对王次炤为其女违规操办婚礼虽有要求但未予阻止,亲自出席婚宴并致辞,没有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学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逄焕磊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第一人,对王次炤为其女违规操办婚礼未予阻止,亲自出席婚宴,没有严格履行监督责任。经教育部党组、北京市纪委研究决定,给予王次炤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中央音乐学院党委常委、委员、院长职务;分别给予郭淑兰、逄焕磊党内警告处分。

“特定关系人”

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7月8日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该《意见》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典型案例】

2015年6月30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湖北省政府原副省长郭有明受贿一案。检察机关指控:2001年至2013年,郭有明利用职务便利,为湖北稻花香集团董事长蔡宏柱等四个单位和个人,在企业改制、返还土地出让金等事宜上提供帮助,郭有明直接或通过其妻张福兰、其子郭绚、其弟郭有字、特定关系人肖琳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80.8331万元。另据了解,南阳市检察院已对特定关系人肖琳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肖琳在担任深圳市宝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原副总裁期间,作为原中共湖北省宜昌市委书记郭有明(另案处理)的特定关系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提升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礼尚往来”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官员会以“礼尚往来”为由为实际上的受贿行为进行辩护。所谓来而不往非礼也,正常的礼尚往来多是双方互相往来,收取者和赠送者互有赠送和收取行为,如果只是国家工作人员单方面收受对方的礼金而从没有回赠行为或回赠的意思就不能算是正常的人情往来,数额较大的,应认定为是受贿行为。

【典型案例】

黄柏青在担任广东省惠州市经贸委主任、惠州市副市长、省水利厅厅长期间,于平时逢年过节收受省水利厅、省属有关企业、惠州市党政领导干部与社会老板贿赂、礼金近亿元。其中不少是一些老板和领导干部以“人情往来”为由交到黄柏青及其家人手里的,少则一两万元,多的达成百上千万元。对于每一笔账,黄柏青与其妻子陈某都默默记在心里。如果有一年行贿者没有“纳贡”,陈某还会觉得奇怪。

黄柏青收受的红包礼金之多令人咋舌。专案组曾在黄家发现一个装有6万欧元的信封,但直到接受组织调查,夫妻二人都想不起是谁送的。而且黄柏青夫妇有一个“交往不交易”的谬论,认为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权力交易,收点红包礼金不过是“礼尚往来”。在离开惠州后,黄柏青也收受一些老同事和当地老板的红包礼金,认为“反正与他们已经脱离直接关系了”。然而,这些进贡者或许不追求立竿见影的回报,但最终都是为了获得权力的庇护和回报。

2015年9月,黄柏青因违规收受巨额礼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等问题被“双开”,其违纪所得被收缴。

(原载《检察日报》2015年12月8日)

贪官的腐败心理:嗔、痴、迷、贪、逐

落马官员违法犯罪的方式不同,但其犯罪心理有共通之处。记者对今年《检察日报·廉政周刊》刊登的落马官员忏悔书进行梳理发现,他们的犯罪心理无不表现在“嗔、痴、迷、贪、逐”这几个方面。

嗔是一种怨恨、不满并且具有偏执倾向的心理态度,往往由心理失衡引发。其可以分为四类:

一是认为自己的付出与收益不成正比,工作越辛苦情感上越抵触,出现为公到为己的动机转换。

江苏省南通商贸高等职业学校原副校长张辉刚(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从一个没有任何背景的农民的儿子逐渐成长为一名副处级领导干部谈何容易。因此,进领导班子初期,我的工作热情很高,敢于开拓进取,从不计较个人得失。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我的岗位始终没有变化。我的心理开始变得扭曲,认为自己的仕途就此止步,职务晋升的机会非常渺茫,就想利用现有的岗位捞些实惠的东西。自从有了贪婪的念头,我就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更放弃了警惕。

河南省社旗县水利局水利股原股长薛(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由于单位职位有限,我在这个岗位上一干就是多年。看到别人利用手中权力由穷变富,我渐渐产生了“有权不用过期没用”的想法。心理的失衡加上定力不足,让我像搭上了下坡车,变成了一匹脱缰野马。我总想着如何把握机会,把工作上的便利当成生财敛财的平台。

二是社会比较,特别是看到圈子里那些能力不及自己的人都比自己风光的时候,曾得到自己帮助的人反而发财致富的时候,原本淡定的心态失去平衡。

江苏省句容市原副市长陈善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我到宝华镇担任党委书记后,渐渐产生了错误意识,感觉自己是“功臣”,接受监督的意识日渐减少。随着落户宝华的企业越来越多,我眼花了、心活了。休息的日子里,我开始与老板们一起吃饭打牌,俨然和他们成了哥们儿。与老板们相处久了,内心深处讲排场的陋习开始释放,抵御腐蚀诱惑的防线也随之渐渐松动了。看到一些老板揽下一项基础设施工程就能轻松赚取成百上千万元,我心理失衡了,认为与老板相比,自己付出的更多,于是想,只要不开口索贿,别人逢年过节送些礼金是小事,没什么大不了的。没想到,就是这个想法害了自己,不知不觉间,我收下的钱财竟然达到了几百万元之巨。

三是感受到边缘化,将组织调动、岗位轮换视作他人对自己的不敬、组织对自己的不公,厌倦的情绪摧毁了党性原则。

江苏省海门市临江新区管委会原副主任江彪(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受贪图享乐、拜金主义等一些不良思想的影响,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与一个党员的要求渐渐偏离。另外,随着年龄的增大,自感仕途无望后,我慢慢地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从开始接受别人的礼物时小心翼翼,到后来接受钱财时泰然处之,可以看出自己思想的巨大变化。

四是抱有回馈愿望,秉承投入应该有产出,否则也是不公平的态度。

甘肃省玉门市发展改革局原局长肖国邦(因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我没有摆正自己的位置,把国家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私有化,借助手中的权力给自己谋取私利。别人以拜年名义向我行贿时,我一开始还有点是非观念,坚决推辞,但时间长了,就觉得一个私营企业在我的帮助下得到国家几百万元甚至几千万元的资金扶持,老板拿几千元给我拜年也不为过。心理一旦失衡,后面的事情就一发不可收拾。

中船澄西船舶修造有限公司造船事业部原部长王志新(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三个月):我帮了外包施工方很多忙,他们拿大头,我拿小头,他们送我的钱是我应得的。我忘了公司给我的工资待遇才是我工作付出应有的回报,做好技术指导本就是我的职责所在。

痴的解释有很多,职务犯罪中的痴是对物、事的痴迷,具体表现往往集中在色、赌,乃至变态的、对人的行为具有强迫性的需要与动机。

痴既是态度也是行为,它所反映的是犯罪人强烈的占有欲与控制欲,类似于吸毒上瘾,而它的形成往往符合心理学中的强化原理。

海南省临高县海洋与渔业局局长、副县长兼财政局原局长陈卓尔(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早在担任县海洋与渔业局局长时,我就有了错误观念,认为人之一生有两条路:仕途路和发财路……有了既想当官又想发财的想法后,在办公事时,我谋起了私利;在给社会作贡献时,也在贪图“回报”;在服务社会时,开始追求“享受”。就这样一步步走向堕落。

色也是容易令人上瘾的刺激,通过对女性的占有与控制在部分职务犯罪人中有着增强自我效能感、提升自我感觉的作用。

江苏省盱眙县城管局原党组书记、副局长杨树东(因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随着职位的升高和在县城边乡镇工作的优势,我交往的朋友越来越多、越来越广。随着接受吃请越来越多,我不仅没有抵挡住自己曾经痛恨过、指责过的奢靡之风、享受之风,反而慢慢地接受了这种做法,进而习惯。最终,我开始享受“腐败”。特别是2004年底结识女青年魏某后,为了她,我收受了第一笔贿款5万元……

享受前呼后拥,热衷于他人赞赏也属于一种痴,其原因也在于实现对环境的控制,其结果是虽然自得其乐,但自己的政治生命已经被套上了绳索。

江苏省如皋市皋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刘建国(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代表公司参与组织安置房的验收工作后,往日我感觉高不可攀的施工老板,一个个放下架子和我打招呼,请我吃饭。他们的挥金如土让我感到自卑,让我的虚荣心开始作怪,我就想利用手中的权力从另一方面显示自己的价值。于是,我跟他们称兄道弟,用他们表面上的尊重满足自己的虚荣心,渐渐地在觥筹交错中迷失了方向。

河南省焦作市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原总经理,焦作市经开通港物流有限公司原董事长贾洪俊(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看到一些与自己年龄相当的干部逢年过节时门前总是车水马龙,而自己尽管工作上废寝忘食,生活上节衣缩食,可日子还是过得紧巴巴的,逢年过节也无人问津,就感到很没有面子。我想,如果自己脑子也灵活一点,思路也开阔一点,在自己权力的一亩三分地里动动手脚,绝不会比别人差。于是,我开始对良心的坚守产生了疑惑,甚至责怪自己过于清高,心态失衡后,我开始羡慕浮华,变得浮躁,并最终乱了方寸。

分辨不清,失去了辨别、判断的能力被称为迷。用心理学术语与之匹配,可谓之认知失调。

一是信仰迷,缺乏信仰、没有信仰或者坚持错误的信仰,自己为谁而工作,为谁而奋斗的态度处于迷惘状态。

江苏省射阳县政府原党组成员,射阳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原党工委书记、主任孙曦(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近几年特别是到射阳经济开发区工作以后,我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自律意识、法律意识、奉献意识日趋淡薄,人生观、价值观不断扭曲,自己的行为与党员领导干部的准则渐行渐远。回首这几年的工作、生活,我结交了一些生活上奢靡的所谓“朋友”,被“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等腐朽思想所俘虏,贪欲逐渐挤满了自己的内心世界,不知不觉中在违法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二是法律迷,对自己的违法违纪行为没有从党纪、国法的层面进行认识,而是给自己的犯罪行为贴上合理的标签,进而减轻主观上的罪责感与焦虑感,实现了新旧认知的替换。

齐鲁工业大学原党委书记徐同文(因受贿罪、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作为一名大学教授,我本应有依法治校、守法做人的基本素质修养,可我常以各种借口忽视法律纪律的学习,长期不学法,使自己成了实际上的“法盲”。比如,我曾长时间认为收受购物卡不是受贿,一次收受钱物不到1万元不是犯罪等。这些可怕又可笑的错误认识,致使我从收小钱不拒到什么都收、谁的钱都要。

河南省鹤壁市四达服务中心原经理徐峰(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我管理的多名下属企业负责人,以庆贺孩子上学等为名多次给我送来贺礼。当时的我春风得意,认为过年过节相互看望是人情世故、礼尚往来,始终没有将这些事情和触犯法律沾上边。长时间众星捧月般的生活让我迷失了自己,我的思想被俘虏了,最终成了金钱的奴隶。

三是角色迷,用生活角色如丈夫、朋友替代职务角色,其结果是因角色错位而认知失调。

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发改委主任科员兼山城区沉陷治理办公室原主任李双喜(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三个月):我担任沉陷治理办公室主任之前,我的父母一直住在老区的房子里,那所房子没有暖气,冬天靠烧煤球取暖。一年冬天,我母亲中了煤气,差一点儿没救过来。这件事让我很愧疚,我几次想把父母接过来和我一起住,但是父母怕给我添麻烦,一直没有同意。我想让父母的居住条件好一些,离我再近一些。负责山城区沉陷治理工作后,我发现有一套无主空置房,我觉得这是个好机会,私欲也就是在这一刻逐渐膨胀起来的。

四川省雅安市委原书记徐孟加(因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这么多年来,我年迈的双亲全靠哥哥一个人操心。转眼到了2008年。在一次考察中,我偶然得知哥哥并不是什么大老板,他口口声声顺风顺水的生意,不过是为了打消我的顾虑,让我在事业上没有后顾之忧。那一瞬间,多年支撑我的心理支柱垮了……我急切地想为哥哥做点儿什么。可是作为公务员的我囊中羞涩,拿什么来回报呢?权力,只有权力……

从心理学角度理解,贪可以解释为人的需要,但如果它具有否定意义,一定是满足了两个条件,一是该类需要不合理,特别是当你是一个掌握公权力的领导干部时,就不应该存在这种需要。二是自己暂时无条件满足。有些需要可能很现实与合情理,但只要你依靠个人能力无法满足却一意孤行,也容易掉入贪的陷阱。

“贪”在众多案例中反映为两大类:一是饥不择食,二是欲壑难填。

这里的“饥”也表现为两种情况:其一是曾经有过童年、少年时代欲求不满的经历,形成压抑甚至自卑心理,一旦手中掌握了缺少监督的权力,希望将其作为弥补曾经缺失的工具,作为缓解退休后缺少保障的焦虑感的桥梁,我们常说的以过度补偿为表现的“59岁现象”就具有此特点。

山东省烟台市原副市长王国群(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05年10月,烟台市政府荣获联合国人居奖,我作为代表去现场参加了颁奖仪式,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节目曾为此专访过我。也就是从那个时候起我有了骄傲情绪。当时我已经50多岁了,感觉仕途没有希望了,工作干好干坏都一个样。我还错误地认为,只要自己不丢底线、不出大错,就不会出问题。就在这个时候,一些认识多年的商人朋友逢年过节来看我,给钱或者购物卡,我当时没有认识到这是非常严重的错误。我当时想,和这些人认识多年,感情不错,这就是礼尚往来。如今我才知道,作为领导干部,和商人过多交往就不是正常的礼尚往来。可以说,和他们来往,来的是金钱,往的就是权力,是权钱交易、是受贿犯罪。

四川省自贡市职业技术培训学院原副院长陈华(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我觉得每次收的就是一两千元,可以说是“渣渣钱”,与那些大贪官成百上千万元的受贿比起来,可以说是九牛一毛。正是金钱的吸引、投机主义的作怪,让我对接下来的逢年过节业务单位给我的红包、礼物、出游安排等全部笑纳,甚至包括免费装修住房。我觉得这样的生活才是当领导的派头。当然,对这些送礼之人,我从没有故意为难过他们。

其二是现实的压力,尤其是在与他人攀比时发现差距的时候,比如买房、结婚、生子和家人有病等。

四川省红十字会原常务副会长、巡视员文家碧(因受贿罪、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我的早期生活并不宽裕,当时上有双方老人需要赡养,下有孩子需要抚育,我和丈夫经常因为经济拮据闹别扭。儿子上中学的时候,想让我给他买一双耐克鞋,因为太贵我与他僵持了一个多月。那时候的清贫生活使得我很眼红有钱的人,特别是见到那些花钱如流水的行为,心里非常不平衡,觉得有钱真好,钱多能办成很多事。我认为“有钱能使鬼推磨”是至理名言,从思想上产生了对金钱的强烈欲望。

二是欲壑难填。是更为典型的贪,特别是在人生观方面由为公到为己,在权力观方面由公器到私权的转变。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教育局原局长符军(因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坦率地讲,我不缺钱,那么,我是怎样陷入受贿的泥潭不能自拔的呢?认真反思自己的犯罪原因,我如梦初醒。正如英国著名哲学家斯尔兹对犯罪所作的深刻剖析,“构成犯罪的东西,并非在于金钱,而在于对金钱的爱。”我犯罪的第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头脑中固有的爱钱财的劣根性。

逐是一种行动,它的含义包含着被动的跟随,在心理学中称为从众。指个人的观念与行为由于群体的引导或压力,而向与大多数人相一致的方向变化的现象。

就领导干部而言,以逐的心态与行为随波逐流本身已经说明了立场的变化。而这种变化的心路历程既与社会环境特别是文化环境有关,也与犯罪者启动自我合理化机制有关。

河南省淇县审计局总审计师兼经贸基建股原股长关志强(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虽然担任了总审计师,但我对自己当初清白为人的誓言一直未敢忘记,和开发商们一直保持着距离,开发商们因此给我起了个“不沾”的外号。有同事请我给有关系的开发商在一些审计项目上通融,也被我一口回绝。长此以往,有些同事对我爱搭不理,颇有怨言。周围人的“奚落”让我多少感觉面子上有些挂不住。自感有些里外不讨好后,我开始“反思”自己坚持的底线,觉得不能总是拒人于千里之外。俗话说:从善如登,从恶如崩!内心一时的松动使我模糊了工作与生活的界限,给自己走向腐败打开了一个缺口,也给一些开发商留下了投掷“糖衣炮弹”的缝隙。

四川省乐山市政府原副秘书长陶宏伟(因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渐渐地,我作为“一把手”的地位逐步稳固,我说的话好似金口玉言,出面或打招呼的事总是一路绿灯。再后来,有人开始叫我老板、老大,听得我浑身上下每一根神经、每一块肌肉都特别舒坦。于是,我凌空飘起来了,不再事事小心谨慎、处处如履薄冰。这些悄无声息变化的心境给了别有用心者可乘之机。刚开始有人为回报我帮忙逢年过节送钱送物表示感谢时,我认为是举手之劳而婉言谢绝。但是,时间久了,我为自己找到了一个冠冕堂皇的理由——“水至清则无鱼”。别人真心感谢和尊重我,我不能太不近人情。况且这种事都是一对一的,其他人不会知道。殊不知,第一次失守后,我的人生便埋下了祸根。

(原载《检察日报》201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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