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理念不同反腐内容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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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是一个世界性的话题,为此,世界各国都在积极寻找根治的良策,形成了治理这类日益严重的腐败现象的基本理念。然而,由于历史、文化和社会现实不同,尤其是文化理念的不同,无论在反贪污贿赂法律规定,还是在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打击和预防方面,中西各国都存在较大的差异。

   立法方面的比较

   从价值取向上看,西方各国的反贪污贿赂犯罪立法,强调的是事前预防和综合治理两个方面。从内容上看,由单纯规定事后惩戒向更加重视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贪污贿赂犯罪问题转变;从形式上看,由单一形式向在专门规定贪污贿赂的立法和其他立法中规定关于贪污贿赂犯罪的专门条款两种形式转变。无论哪种形式,都把打击和惩治贪污贿赂作为一个整体加以规定。

   在西方诸多国家中,美国的反贪污贿赂立法具有独特的地位,其法网非常严密、周全。美国的反贪污贿赂立法主要包括:有关财产申报的制度,有关公职人员行为准则的规定,有关政治捐款的规定,关于行政公开的规定,关于涉外贿赂的规定,关于廉政机构的规定等几大方面。

   美国的反贪污贿赂立法大多是预防性的,总体上属于以事前防范为主。表现在立法上,就是各种各样的规定十分细密,针对性非常强,极具可操作性,因而也就能够在司法实践中使之真正落到实处。

   我国目前已初步建立了一套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律体系。随着反贪污贿赂斗争的不断深入,刑法理论界及司法实践界对贪污贿赂犯罪从内容到立法形式,作了全面的探讨和论证。在我国反贪污贿赂立法过程中,对国外反贪污贿赂立法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借鉴。

  预防方面的比较

  西方国家预防贪污贿赂犯罪有其独特的理念,其中预防为主和依法治理两条最为重要。其基本理念是,防病胜于治病,只有采取预防为主的战略,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遏制贪污贿赂犯罪。正是基于这一认识,西方许多国家和地区以及一些国际组织,纷纷加快了预防贪污贿赂犯罪的立法进程,制定了各具特色的反贪污贿赂法律制度。

  分析西方各国反贪污贿赂立法,我们可以发现,许多国家预防和惩治贪污贿赂的法律是一体化的。在同一个法律中同时规定了预防和惩治两方面的法律,把惩治犯罪作为预防犯罪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这充分说明,西方国家预防贪污贿赂立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立法由专门性和综合性两种趋势向并列转变,对反贪污贿赂机构授予权力和明确责任并重,规定了有效的刚性措施,以此达到从制度、管理和监督上减少犯罪产生的机会,使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成为预防此类犯罪并取得实效的有力保证。

  在我国,预防贪污贿赂犯罪工作长期以来一直被认为是一项“社会工程”。

  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提出对所有犯罪的预防问题,当然也包括对贪污贿赂犯罪的预防和综合治理。

  2002年初,中纪委第七次会议提出:“要从标本兼治、更多地注重治标向标本兼治、以治本为主的工作思路上来,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问题。要加强预防性、预测性的工作,及时发现、研究带有倾向性的问题,规范在前、预防在前。对领导干部的管理,要从事后查处为主转向事前监督为主,将监督的关口前移。”可以认为,这对新时期我国预防贪污贿赂犯罪具有指导意义。

  在预防立法上,我国还应加快步伐,充分吸收西方国家成功经验,制定一部符合中国国情的贪污贿赂犯罪预防法。
                                    省纪委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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