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派驻改革文章发挥监督“探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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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派驻机构改革,赋予派驻机构监察职能,把派驻监督有机融入到国家监察全覆盖中,既是充分发挥派驻监督“探头”作用的重要举措,也是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题中之义。做好这篇文章,必须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勇于自我突破,敢于破旧立新,拿出真章真招的硬措施,逐项抓好推进落实。

要赋予派驻机构监察职能,强化独立性、权威性。派驻监督是管党治党的重大创新,是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的关键一环。赋予派驻纪检监察组一定的监察职能,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行“看得见、管得住”的监督,有利于扫除过去存在的监督盲区,进一步强化派驻监督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派驻纪检监察组按照管理权限和授权,可以依法使用不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财产权利的调查措施,既是充分授权,又是有限授权。充分授权在于把谈话、询问、查询、调取等不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财产权利的调查措施赋予派驻机构,有限授权在于把留置等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财产权利的调查措施保留在纪委监委,既体现纪法贯通,又体现对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财产权利的调查措施的“少用、慎用、短用”思想。派驻机构监察职能与职责相匹配,是更好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的有力支撑。

要明确监察权限和工作程序,推进制度化、规范化。监察法中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从法律层面将派驻监察这一制度法治化、规范化。在实践和具体操作中,要通过不断细化和完善体制机制,对派驻监察的范围、权限、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并制定配套的文书表格。要通过经常、及时、准确地了解驻在部门监察对象情况,把严格执纪与执法结合起来,充分运用“四种形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切实当好政治生态护林员。

审查调查工作应以分级负责为主,对驻在部门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的审查调查,由纪委监委负责,其他违纪或涉嫌职务违法问题,由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派驻纪检监察组使用监察措施,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实行“一事一申请”“一次一审批”,全程留痕备查。派驻纪检监察组至少半年要将监督执纪、审查调查工作情况向纪委监委专题报告一次,遇有重要问题及时请示,必要时可以向被监督单位党组织通报。

要推动监察职能向基层延伸,突出接地气、贴民心。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生动诠释了党的根本宗旨,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必须从根子上进行纠正解决。当前,一些“村霸”“蝇贪”“微腐败”中存在的“空白地带”尚未有效根治,比如在一些村级互助协会、合作社中,侵害群众利益问题时有发生。及时有效解决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维护群众切身利益,有必要进一步深化监察体制改革,推动监察工作覆盖到乡村和基层站所。

一方面,县区派驻纪检监察组要将监察的触角向下延伸,突出对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国有企业和社区、村组,以及农村各类互助协会、合作社中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的监督,把“蝇贪”“微腐败”问题的查处同整治“村霸”、扫黑除恶结合起来,把监察职能发挥到最大化。同时,向乡(镇、街道)纪委派出监察专员,赋予监察专员必要的监察职能,依法对乡(镇、街道)管辖范围内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协助县级纪委监委开展工作,真正实现监察工作延伸到“最后一公里”,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作者系陕西省榆林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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