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隶干部谈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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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隶——反腐情结的延续白小林

正月十六晚上,带着在西安工作的外甥到安康高新区遛弯,行驶在宽敞的安康大道上,到处一片灯火,五彩缤纷,心情格外舒畅。当走到汉滨区检察院大楼附近时,我外甥说:“这不是你们单位吗?”

“这不是我的单位吗?”猛地一想,这的确已不是我单位了。是啊,从1月23日我们正式转隶到汉滨区监察委,已经一个多月了,但在下意识里我还以为自己是一名检察官!

26年的检察生涯,26年的反腐情结。 人生最美好的年华与反腐结下了不解之缘!是说忘就能忘的吗?

——记得在经济检察工作的日子里,严厉打击辖区经济领域的犯罪,将一个个贪腐分子追的无处可逃,为国家和集体追回了一笔笔赃款;

——记得在派驻城关镇(新城办)检察室工作中,积极查处侵吞群众血汗钱和保命钱的村官,为群众排忧解难,为企业建章立制,还一片净土;

——记得在公诉席上,面对庄严的国徽,揭露犯罪、控诉犯罪,使一个个贪腐分子的奸诈、狡猾大白于天下,最终让他们低下了忏悔的头,受到了法律应有的制裁;

——记得在预防战线上,一次次为领导干部讲解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性,参观警示教育基地的内容更是触目惊心,逐步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法治氛围;

——在反贪岗位上,积极响应党中央吹响的反腐号角,作为惩治腐败、打击腐败分子的重要力量,让老百姓一次次露出满意的笑脸,伸出了大拇指。

作为一名员额检察官转隶为纪委监委会的一名新兵,面对新岗位、新任务、新使命,首先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学习。

在学习中,我记得有一名干部多报销300元的差旅费,纪委监委会也进行了查处。一开始,我很不理解。随着学习工作的逐渐深入,我明白了“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小问题”中藏着大隐患,现实中很多违法犯罪都初始于违规违纪。也终于明白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道理。这使我更加清楚肩上的责任与份量,只有在工作中不断探索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才能挽救更多的党员干部,才能把组织对党员干部的关爱落到实处,才能真正实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

我外甥见我不说话,以为我有啥心事,用手向上一指,说:“看,今晚的月亮格外的亮!”难怪说“十五的月亮十六圆”呢!

言者无意,听者有心。不是吗?大半生从事反腐工作,热爱反腐工作,这次转隶到监察委,继续从事反腐败工作,单位变了,可是我一直以来的反腐情结并没有变。想到这里,内心一片敞亮,感觉高新区的夜景更加璀璨夺目!

编辑:韩琳

转隶“第一案”

孙晓婷

2017年12月,我离开工作了五年的检察院,转隶到了监察委员会。不舍,惆怅,自豪又坦然,那么多的情绪糅杂在一起,变成了一往无前的勇气。

来到新的单位有了新的身份,与新的同事融合要有新的作风,参与到新的工作要有新思路,一切都等着我去经历探索。

转隶到监察委以后,我来到了审理室工作。没想到,融入工作面临的第一个案子就是民政系统下属事业单位魏某贪污、受贿案,这是岐山县纪委监察委成立后的第一案,也是第一个采取留置措施的案子。

那天,我跟着主任一行三人到标准谈话室做审理谈话笔录。魏某坐在我们对面,神情有些萎靡,谈话程序按部就班的进行,直到主任问出“你对自己的违纪违法问题有什么认识?”时,魏某默默的思索了许久,声音嘶哑的开口说道“我对自己要求不严格,我很后悔,希望组织宽大处理。”

我正要按照他所说的记录,主任示意我等一下,继续说道:“我们看过你的履历,知道你是从一线干工作上来的,工作能力很好,也知道你们这份工作很辛苦,忍受了平常人所不能承受的压力,你在这个岗位上为单位付出很多,可就是在这个时候,你恰恰没有守住底线,忘记了法纪界限。作为一名共产党员,你把党性抛在脑后,把个人利益放在了前面。你走上了一条错路。如果你真的对党的原则要求入心入脑,又怎么会仅仅只说对自己要求不严格?要求不严格就能违法违纪吗?”

面对这来自良心深处的拷问,魏某脸色变了又变,眼眶红的几乎要落下泪来,硬撑了一会之后,终于抬手遮住了眼睛,哽咽的说:“我错了,我做错了……”。

回来的路上,主任看出我的疑惑,对我说:“他不但违纪而且违法,但是他只说对自己要求不严格,并没有深层次看到自己触犯了什么,丢失了什么。党员在任何时候,都要承担更多的责任。”

我点点头,是啊,在反腐这条路上,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对党员干部来说,不仅仅要做到遵守国家法律,还要自觉接受党规党纪的约束,做到政治上讲忠诚、组织上讲服从、行动上讲纪律。

我的工作理念悄然发生了变化,法律就像锋利的手术刀,用到时必然已病入膏肓;党纪就像药片,提前扼杀体内的“变异病毒”。给一纸处分,出一份判决并不难,难的是如何使一颗误入歧途的心早一点迷途知返。

经过这次办案,我认识到纪委监察委的工作不但注重办理大要案,更注重纪在法前,抓早抓小,对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谈话、咬耳扯袖,见人见事,触及内心,挽救干部于初始阶段。在以后的工作中,我要以忠诚、干净、担当为作风要求,以执纪监督“四种形态”为工作标准,不忘初心,切实全面履行好纪检监察干部的责任。

编辑:韩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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