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领会监察法精神 全面履行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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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0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意味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进一步固化为法律制度,对于实现立法与改革相衔接,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纪委监察部门作为专门的反腐败工作机构和职能部门,必须坚持学思践悟,深刻领会《监察法》的核心要义和精神实质,将其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作为今后监督、调查、处置工作的根本遵循。

以强化法制理念为前提,坚持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制定《监察法》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但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目前,党内监督已经实现全覆盖,但行政监察仅限于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监察法》通过制度设计补齐目前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的短板,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工作人员监察全覆盖,真正把所有公权力都关进制度的“笼子”。纪委监察委要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从而形成巡视、派驻、监察三个全覆盖的权力监督格局,形成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惩治腐败的有效机制,使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高度互补。要实现监察全覆盖、监督无死角,就要坚持‘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堵蝼蚁之穴,筑千里之堤,补齐“牛栏关猫”的短板,在作细、作实处下足功夫,将监察的震慑力贯穿于公权力运行的每个环节,确保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让人民群众切实享受到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成果。

以整合反腐资源为核心,切实作好制度乘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产生腐败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一些体制机制存在漏洞,必须坚持以改革思路推进工作,加强制度创新。”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就是要把分散的行政监察部门、预防腐败机构和检察机关的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工作力量整合起来,把反腐败资源集中起来,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攥指成拳,形成合力。《监察法》聚焦反腐败职能定位,把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在法律中规定监察机关的职能和职责,实现了反腐败工作的职能统一、人员集中,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反腐败工作效率。纪委监委合署办公,不是简单的一身二用,而是要作制度的乘法,依托纪检、拓展监察、衔接司法,真正实现倍数效应。监察机关要坚持问题导向,人民群众反对什么、痛恨什么,就要坚决防范和纠正什么。要把党中央坚持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的要求落到实处、落到最基层,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切实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以加强自律意识为根本,确保依法用权成为行动自觉。“有权必受监督,用权不可任性。”监察委员会监督范围扩大了、权限丰富了,谁来监督监察委员会?《监察法》从“接受人大监督,强化自我监督,明确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机制,明确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加强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监督的具体措施,推动建设让党放心、人民信赖的监察队伍。“权力行使更要慎之又慎,自我约束更要严之又严。”监察机关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主动接受党委监督、人大监督、司法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科学设置内部监督机制,形成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相贯通的综合监督体系,努力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队伍。纪检监察干部必须按照“打铁必须自身硬”的要求,手握公权力必须心存敬畏、慎独慎微,把纪律挺在前头,把戒惧刻在心里,彻底抛弃侥幸心理,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自己,既保证有足够的手段和能力履职,又确保正确有效履职用权,真正使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制定《监察法》,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党情和国情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纪检监察部门作为反腐败的专责机关,对于贯彻落实《监察法》精神要求责无旁贷。因此,纪检监察部门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认真落实《监察法》的各项规定和具体要求,行使权力慎之又慎,自我约束严之又严,确保权力在监督下正确行使,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推向深入。(作者系长武县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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