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工作中纪法衔接问题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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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发挥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互补性作用,确保党既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又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从严治党。新形势下,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被提到了新的高度,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的协调和衔接随之成为一项重要命题。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的关系

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是党治国理政、管党治党的共同抓手。促进国家法律有效实施需要党内法规的有力保障,建立更加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能够进一步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使人民更加严格、更加自觉地遵守法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实现这个总目标,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的相互协调至关重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同时党的领导也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因此,党内法规不仅仅约束规范共产党员的行为,也影响着国家治理。

党内法规必须严于国家法律。党章开篇即规定,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这样的身份定位要求共产党员较之普通公民需要承担更大的政治责任。因此,除了遵守国家法律这一底线外,广大党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必须遵守更为严格的党内法规。党内法规要做到抓早抓小、对一切违纪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全面从严治党,因此更为严格,而法律作为最低限度的行为要求准则,相较而言更为宽松。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明确规定,制定党内法规应当遵循“遵守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规定”这一原则,这意味着党内法规要严于法律,却不能超越宪法和法律的范畴,必须保障国家法治的统一性与权威性。

纪检监察工作必须坚持纪在法前、纪法衔接

坚持纪在法前的前提是纪法分开。纪法分开,要求在党内法规的修订上,和国家法律相分离,不能模糊两者之间的界限、混为一谈,避免纪检监察工作和司法工作重合。具体执行过程中,涉及违法犯罪的由司法介入,涉及违纪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审查。但这并不意味着纪律和法律要割裂开来,而是要在纪律严于法律的同时协调衔接二者,广大党员干部如果有违法行为,不仅要受到法律制裁,同时也要接受纪律处分。之所以强调纪法分开、强调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是为了进一步突出党内法规的独立地位,赋予其权威性。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同样具有强制力,但二者之间的内涵和外延是不同的,纪律约束的是党员集体,体现了全体党员对于纪律的认同,这就使党内法规除了强制性以外还强调坚定的自觉性。纪法分开还能够有效保障党内法规对于党员的约束力。

纪法衔接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党纪与国法,正如车之双轮、鸟之双翼,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纪法衔接,是一次治理理念的革新,不仅促进了我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为我国现代化治理探索出了更为合适的治理模式,也进一步保障了国家治理体系的运转。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二者在内容上互相补充、互相衔接。因此,纪法衔接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选择,也是一个需要多方主体共同参与、各种力量共同协作的过程。这一过程对不同治理主体价值观念存在的差异进行平衡,减少组织管理之间的摩擦,推进国家执法与党内执纪协作,并借助二者的权威性共同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同时也解决了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之间职责分工不明确、衔接断层的问题,国家治理的效能必然得到显著提升。

实现纪法衔接的路径

推动监督执纪与司法衔接。2018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于违法犯罪党员的规定,较之以前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对纪法衔接的机制作出了明确要求,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也规定,被审查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办理移送司法机关事宜,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审查调查部门应当跟踪了解处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不得违规过问、干预处理相关工作,在程序上明确了执纪和司法衔接。实践中,大部分职务犯罪案件都是先从纪律审查开始,纪律检查机关在查清违纪问题后,按照审查结果处理案件,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但是,执纪程序和司法程序衔接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要很好地完成衔接协调,仅有基础性规定远远不够,还需要有一个完善的机制作为支撑。比如纪律检查机关与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移送时,常常会遇到移送的时间、证据种类、程序规定等界定不清的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在制度的设计上,更加关注纪法衔接的程序性问题,明确案件移送程序,使二者之间的衔接更通畅,保障纪法衔接的实施。

推动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衔接。纪法衔接不仅是执纪和司法相衔接,也意味着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互相配合。2018年宪法修订,明确了国家监察机关的地位。随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出台,深入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这使得纪检监察机关内部能够更好实现纪法衔接,也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有机结合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纪检监察机关既执纪又执法,纪委承担监督执纪的职责,监委承担监督调查的责任,互相补充又互相衔接。目前,在纪委监委合署办公的背景下,应进一步加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推进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

构建严密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我国法律经过多年发展,已进入一个较为成熟的阶段,而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仍在起步阶段,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责任不明确和执行不到位的问题,在整体框架上缺乏较为全面的设计。因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构建,可以借鉴较为完备的国家法律体系框架,使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实现良性互动、互融互通,可以参考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党内法规解释制度、执行制度等,构建严密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既要共同发力,也要强调纪在法前、纪法分开,让党内法规成为管党治党的红线,让国家法律成为廉洁自律的底线。而纪法衔接就是要把这两条线连接起来,共同为加强全面从严治党和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夯实根基。

(作者系陕西建工房地产开发集团纪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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