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质量做好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的基本遵循
——解读《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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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党百年之际,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我们党的历史上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纪委工作的基础性中央党内法规。《条例》深入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理论成果、实践成果、制度成果,对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体制、产生运行、任务职责、自身建设等作出全面规范,对于推进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彰显勇于自我革命的坚强决心

《条例》的出台,有利于确保纪检监察机关在新时代党的自我革命中更好发挥职能作用。勇于自我革命是我们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将“坚持自我革命”作为党百年奋斗积累的宝贵历史经验之一,为深入推进新时代党的自我革命、全面从严治党指明了前进方向。《条例》将党勇于自我革命、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固化为法规制度,充分体现了我们党推进自我革命、深化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和意志。纪律检查机关是党进行伟大自我革命的重要力量,只有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不断清除一切损害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因素,不断清除一切侵蚀党的健康肌体的病毒,就一定能够确保党不变质、不变色、不变味,确保党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中始终成为坚强领导核心。

《条例》的出台,是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的重要举措。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是党中央在治国理政新实践中探索出来的新经验、概括出来的新理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长远之策、根本之策,制定修订一批纪检监察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包括党内监督条例、党纪处分条例、问责条例、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监察官法、监察法实施条例、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有力保证了纪检监察权在规范化、法治化轨道上有效运行。《条例》将党章关于纪委的领导体制、任务职责等基本要求进一步细化具体化,深入推进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为纪检机关忠诚履职尽责提供制度保证。

《条例》着力把纪检监察权关进制度笼子。打铁必须自身硬,监督别人首先要监管好自己。《条例》专列一章,对纪委的队伍建设和监督作出全面规范,要求加强纪委自身建设,健全符合纪检监察工作规律的组织制度、运作方式和审批程序,强化监督执纪执法全过程监督管理,确保纪律检查机关严格按照党章要求履职尽责,依规依纪依法正风肃纪反腐。

二、坚持守正创新,确保初心使命不变、职能职责不偏

《条例》共8章59条,体例完整、内容丰富。《条例》的制定,坚持守正创新,把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力加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持续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所取得的显著成效、积累的宝贵经验,从捍卫党和国家政治安全的高度建章立制,体现了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理念、思路,强化了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的措施、要求。

《条例》把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作为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责任。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的政治机关,根本职责使命是维护党中央权威和党的团结统一。《条例》在总则部分旗帜鲜明提出,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把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责任,不仅明确了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坚持的正确政治方向,而且突出了纪检监察机关的政治责任。同时,《条例》明确了纪委政治定位,在党章规定各级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纪委是“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专门力量”,丰富和发展了纪委职能定位的内涵。

《条例》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体现在纪委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坚持党的领导”,是党百年奋斗历史经验的第一条。《条例》将“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开展工作的首要原则。在领导体制上,《条例》明确规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在党中央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党的最高纪律检查机关(国家最高监察机关)职责;地方各级纪委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及时向同级党委汇报工作,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上级纪委加强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督促指导和支持下级纪委开展同级监督,坚持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在工作职责上,《条例》明确规定,纪委应当强化政治监督,重点监督党组织、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对党忠诚,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践行“两个维护”的情况等。

《条例》确保各级纪委坚守初心使命不变、履行职能职责不偏。党章规定了纪委的“三项任务”,凝聚着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自成立之日起的初心使命。《条例》围绕党章规定的“三项任务”,第四章专章规定了纪委的主要任务,着重从内涵、目标、要求等方面作出细化。党章还赋予了纪委协助党委任务,《条例》丰富纪委协助党委任务的内涵,如第二十六条全面规定纪委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8项具体任务,促进协助任务具体化制度化。《条例》第五章专章规定了纪委工作职责,结合新的实践,将党章规定的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和各项经常性工作,细化为纪律教育、纪律监督、处理信访举报、纪律审查、纪律处分、开展问责、受理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纪律检查建议等9项具体职责,构建了包含纪委总体职责和具体职责的“1+9”职责体系,为保证和促进纪律检查权的正确有效行使提供了基本制度依据。此外,《条例》将实践创新成果法治化,第二十八条完善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任务,确立“坚持和完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各级党委统筹指挥、纪委监委组织协调、职能部门高效协同、人民群众支持参与”的反腐败工作体制机制。《条例》还对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基本任务和基本要求作出规定,把“四种形态”的政策策略转化为具体法规规定,列举了日常监督的12种方式,突出专项监督所针对的4个方面问题,把纪律检查建议纳入纪委工作职责也是《条例》的亮点之一。

三、加强自身建设,进一步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条例》落实党中央要求,对加强党的建设、依规依纪依法行使纪律检查权,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坚决防止“灯下黑”,强化对纪检干部的管理约束、紧盯纪检干部履职行权的风险点等内容作出了明确细致的规定。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领会贯通《条例》精神,进一步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明确权力边界,严格内控机制,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强化监督、防治腐败,着力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不断健全符合纪检监察工作规律的组织制度、运作方式和审批程序,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干部依规依纪依法履职水平。(作者系陕西省社会科学院廉政建设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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