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三不”一体推进的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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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雪莹 作

党的十八大后,全党对“三不”一体推进体制机制的认识经历了从“三不”到“一体推进”,再到“更多的制度性成果和更大的治理成效”逐步深入的过程。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专门对“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作出安排。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讲话中强调,要不断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战略目标。2021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广西考察时强调,要使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化推进有更多的制度性成果和更大的治理成效。2021年9月20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就是“三不”一体推进的制度性成果之一。

提升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的效能,需要从体制机制上用力。系统性、整体性是“三不”一体推进的关键所在。不敢腐强调的是纪律、法治的威慑作用,侧重于惩治和震慑。不能腐强调的是制度、监督的约束作用,其本质是针对重点领域的突出问题加强监督制度改革、扎紧制度笼子。不想腐强调的是自省、自警的思想觉悟,侧重于教育和引导,是要着眼于腐败发生的深层次原因,通过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法治教育、廉洁教育,营造廉政文化氛围,让党员干部从思想源头上消除贪念。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是有机联系的整体。“三不”一体推进体制机制贯穿着纪法规矩、制度约束、道德觉悟,是一个整体,而不是三个阶段的划分,也不是三个环节的割裂。“三不”一体推进体制机制紧扣腐败发生的内因和外因,贯通自律和他律。不敢腐是前提条件,失去严厉的惩治和威慑,制度体系、道德教育就是“纸老虎”。不能腐是重中之重,失去严密的制度和监督,惩治和教育将会无的放矢。不想腐是根本所在,党员干部如果不能形成思想上的警醒和自觉,惩治威慑和制度建设将会事倍功半。“三不”任何一方面滞后,都会影响全面从严治党的整体效果,因而必须同向发力。

要释放“三不”一体推进体制机制的治理效能,应当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在体制机制建设方面,应当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必须从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高度,以强烈的历史责任感、深沉的使命忧患感、顽强的意志品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首先,从政治上,要增强坚持“三不”一体推进的政治自觉。提高政治领悟力,领会好“三不”一体推进的政治内涵。提高政治执行力,按照“三不”一体推进体制机制,强化责任意识,确保落实到位。其次,贯通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和纪委监委监督责任,实现联动效果。党委(党组)将党的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业务发展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纪委监委充分发挥协助职责和监督专责,协助党委(党组)抓好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强化检查考评通报,系统谋划体制机制建设。再次,深刻把握“惩、治、防”辩证统一关系。坚持严惩腐败与严密制度、严格要求、严肃教育紧密结合。在强化“不敢腐”的同时为“不能腐”“不想腐”打好基础。例如,审查调查过程中要注意分析问题发生的制度性原因,挖深挖透被调查人腐败的思想根源,善于发现制度缺陷,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审查调查全过程。在推进“不能腐”的同时要着眼“不敢腐”“不想腐”方面的建章立制,切实增强制度的针对性和执行力。在推进“不想腐”的同时要运用“不敢腐”“不能腐”的经验素材。例如,做深做实做细“后半篇文章”,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将思想教育、法治教育、廉洁教育制度化,实现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的统一。

在法律依据方面,应当学习落实好《条例》这个“三不”一体推进体制机制的重大制度性成果。《条例》突出“不敢腐”的惩治震慑。例如,从领导体制、管辖范围、调查措施、法定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强化反腐效能,进一步细化规定依法行使公权力的六类公职人员,明确规定监察机关管辖的101个罪名,实现对公职人员全方位监督。《条例》明确规定不执行监察机关决定等行为的法律责任,增强了监察制度的刚性。《条例》织密“不能腐”的监督机制。《条例》规定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并督促有关机关单位履行教育、管理、监督的主体责任,要开展政治监督,加强日常监督,对系统性、行业性突出问题等进行专项检查,以监察建议促进制度建设、优化权力配置、完善监督机制。《条例》明确指出监察监督要衔接纪律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贯通协调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等,促进公职人员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条例》筑牢“不想腐”的思想堤坝。《条例》要求构建反腐倡廉教育体系,规定监察机关应当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廉洁教育,引导公职人员提高觉悟、担当作为、依法履职。《条例》坚持教育挽救方针,细化职务犯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情形。

在具体实施方面,应当充分运用政策和策略。通过有效处置化解存量,强化监督遏制增量,运用“四种形态”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首先,既要坚持“严”的主基调,同时善于做到“三个区分开来”。一方面,必须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另一方面,严格依据纪法、事实,充分考虑被调查人态度、表现、实际行动这些变量,恰当运用“四种形态”,真正营造想干事、敢干事、能干事的积极氛围。其次,坚持靶向治疗,增强精准性。例如,聚焦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国有企业改革、金融领域治理等重点领域和重点任务,精准施策。

总之,必须把一体推进“三不”融入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之中,以深化改革的思路防范化解腐败背后的风险,不断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完善体制机制,把执纪执法、监督约束、教育警示融入国家治理各层级各环节,形成常态化、长效化制度安排,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作者褚宸舸,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姜云飞,西北政法大学枫桥经验与社会治理研究院研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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