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准确把握容错纠错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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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2018年,为激发帮扶干部工作积极性,某镇党委决定给全镇帮扶干部发放一定数额的交通补贴和生活补助,具体交由该镇驻村工作队队长邱某上报镇财政所办理。2019年1月31日,镇财政所将一笔补助款转入邱某一卡通账户。同年3月,邱某帮扶的贫困村在修缮幸福互助院时出现资金短缺问题。为了让修缮工作早日完成,邱某私自将补助款中的2万元借给幸福互助院,用于购买该院所需的办公用品。后邱某被匿名举报致案发。

该镇纪委经过调查,决定对邱某进行容错纠错,通过谈话提醒督促邱某及时将补助款发放到位,同时也督促幸福互助院在建设款拨付到账后第一时间归还邱某2万元借款。2019年12月,邱某通过私人借款方式及时将补助款全部发放到位。2020年6月,幸福互助院在建设款拨付到账后,及时归还了邱某2万元借款。

案情分析

在上述案例中,邱某身为党员干部,在负责申报全镇帮扶干部交通补贴和生活补助工作中,利用经手保管他人财物的便利,将其中的2万元挪作他用,其行为客观上属于挪用资金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已经构成违纪,应当给予党纪处分。

然而,办案人员深入调查后发现,邱某之所以挪用补助款,是为了解决帮扶村互助院资金短缺问题,其初衷是为了让互助院早日完工,助推帮扶村如期脱贫。在整个过程中,邱某并没有为个人谋取丝毫利益,从主观意图上讲,他挪用补助款完全出于公心。

该镇纪委综合考虑邱某在本案中的违纪性质、主观动机和客观条件后,认为邱某的行为符合《陕西省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办法(试行)》第六条第四款规定的“在推动重大项目和重点工作中,因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情形,决定对其进行容错纠错。经过镇纪委的约谈提醒,邱某及时纠正偏差,将补助款如数发放给帮扶干部,消除了同事间的误会,互助院也在建设款到位后第一时间偿还了欠款。通过容错纠错机制,该案取得了良好的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启示

当前,纪检监察机关在执纪执法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利剑作用,但也不同程度存在问责泛化、加码滥用等问题,这使纪律和法律的警示教育作用打了折扣,一些党员干部也因此产生消极避责心理。不过,随着近年来容错纠错机制的建立实施,为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党员干部撑腰鼓劲,有效保护了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激励干部担当作为。

那么,如何充分发挥容错纠错机制效能?在实践中需要掌握以下几个要点:

首先,必须准确把握案件的违纪点和容错点。一个案件只有同时具备违纪点和容错点,才适用容错纠错机制。例如本案中,邱某挪用资金的行为构成违纪,但邱某挪用资金的动机是出于公心,属于能够容错的情形之一,故而该镇纪委对其进行了容错。但需要注意的是,适用容错必须有错在先,且所犯之错必须达到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标准,切不可将情节显著轻微、本可以适用第一种形态处理的案件进行容错。否则,不仅有违制度本身,更破坏了纪律的严肃性。同时,容错应当在纪律红线、法律底线内进行,必须要在“三个区分开来”的基础之上,严格区分失误与失职、敢为与乱为、为公与为私等界限,要划好容和不容的红线,审慎实施容错。坚决防止混淆问题性质,拿容错当“保护伞”,搞纪律“松绑”。

其次,既要容错,也要纠错,容错与纠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如果对失职失责的单位或个人容错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对错误结果放任不管,将会因小失大,形成沉疴顽疾;相反,通过合理容错,及时纠错,将会消除干部思想顾虑,鼓励干部积极作为。

总而言之,容错纠错既是制度,也是理念,各级纪检监察干部要准确把握容错纠错机制,努力为广大党员干部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

(作者系安康市汉滨区纪委监委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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