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渭: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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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三十七条明确了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纪委有权直接决定给予党员纪律处分的五种情形,对‘特殊情况’范围进行界定是这次《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亮点之一。”1月10日,渭南市临渭区纪委副书记在集体学习中说。

《条例》颁布后,临渭区纪委监委迅速组织全体纪检监察干部以常委会、周例会等形式开展集中学习,通过划重点、领导带头学和解读剖析,点拨启发大家将学习贯彻好《条例》作为日常纪律审查工作的重点,始终在政治上做到“两个维护”,更加清醒把准职能定位,深刻领悟《条例》确定的指导思想、原则、职责定位和任务要求,以此作为检验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的标尺。

“《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了要严格执行纪检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问题报告和登记备案制度,这既是遵规守纪的‘紧箍咒’,也是抵御腐蚀的‘护身符’。”会议要求,《条例》对纪委的队伍建设和监督作出全面规范,体现了用党内法规治权的决心,表明了对“自己人”的监督一刻也不放松,要强化权力制约和相互监督,在党性和风险考验面前时刻保持清醒。

临潼区纪检监察干部通过网站、报刊、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关注学习《条例》和系列解读,进一步明确纪律教育、纪律监督、纪律审查、纪律处分和开展问责等9项职责,与学习贯彻《监察法实施条例》结合起来,细化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各项经常性工作,不断增强对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认识和把握。

学习讨论中大家表示,将加强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和专业训练,把规范化法治化融入工作全过程,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把纪检监察工作放在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思考、谋划和推进,努力助推正风肃纪反腐高质量发展。(临渭区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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