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诚:准确领会监察法精神 全面履行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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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确立了监察委员会作为政治机关的本质属性,清晰界定了监察机关的职能职责和监察范围,明确规定了留置措施的权限手段,严格规范了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监察道路的创制之举,为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提供了有力保障。作为基层纪检监察机关,面对监督对象增加、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等工作趋势,唯有找准方向、埋头苦干,不断提升依纪依法监察水平,方能更好地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贯彻监察法,首要在学深悟透精神实质。监察法规定了监察机关职责、监察范围、监察权限、监察程序等,我们在认真学习的同时,将结合赴浙江学习所得所获,进一步把新规定和要求落细落实。要弄准监察范围。扶风县监委成立时就组织对全县监察对象进行初步摸底统计,全县506个单位被纳入监察范围,监察对象扩大到13796人,较之前增加了近10倍。下一步,要在细化、分类上下功夫,积极与组织、编办、商信以及社区办、双管单位等对接,层层摸底统计,确保监察对象数据精准、范围精确。建立监察对象数据库,参照组织、人社等部门工作方法,建立全县监察对象电子档案,为工作开展打牢基础。要弄清监察措施。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明确监察机关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明确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等12项监察措施,特别是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把目前正在实际运用的调查手段纳入法律,赋予必要的调查权限,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解决了长期困扰的法治难题。对于这些措施的使用,直接关系到监察体制改革的公信力,要逐项对照、逐个研究,弄清12项监察措施的适用条件和要求,尤其是讯问、冻结、搜查等监察体制改革前纪检监察机关未采取或采取较少的措施,并全要素试用,做到应试尽试。要弄懂监察程序。为规范监督程序,监察法从审批权限、操作规范、调查时限和请示报告等方面对监督、调查、处置工作程序作出严格规定。比如,在采取调查措施时,要求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对于县级监察委员会而言,要坚持边实践边借鉴、边探索边完善,摒弃惯性思维和做法,加快推进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建设,提高工作的程序性和规范化水平。

贯彻监察法,核心在执纪执法全线贯通。打通纪法衔接的各个环节,实现监察委员会与司法执法机关在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中的高效顺畅衔接,有利于实现审查的政治性和调查的法律性的有机统一。监察法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纳入监察范围,为实现对非党员村干部、自然村村长等的监察提供了法律依据,将全面从严治党覆盖到“最后一公里”。近期,扶风县顺利办结一名非党村组干部涉嫌贪污侵占犯罪的案件,我们深刻体会到,纪法衔接基础在组织衔接、关键在环节衔接、重点在力量衔接,要依托纪检、拓展监察、衔接司法。要注重强化组织衔接。坚持监察体制改革一盘棋思想,充分发挥反腐败协调小组会议、审查调查专题会议等作用,强化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等室部内部沟通,加强与公安、检察、审判、司法等政法机关的外部沟通,重点对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调查活动是否合法等方面问题集体“会诊”,现场解决,促进审查调查依纪依法、安全有序开展。要注重强化环节衔接。坚持制度先行,着眼规范使用调查措施,对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等流程再造,明确使用范围、条件和限制,积极运用审理提前介入、检察机关提前熟悉案情等措施,实现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的有序对接,让执纪执法的各个环节无“盲点”、无“盲区”,有效协调、顺畅衔接。要注重强化力量衔接。人员力量的衔接是破解纪法“两张皮”难题最直接的手段,能有效避免监督调查处置中“单打独斗”情况的出现。在实践中,突出干部交叉配备、人员混合编成,立足调查审查专业性强的特点,把具有大案查办、公诉等工作经历和才能的干部配备到调查审查一线,让纪检监察干部与转隶干部互帮互学、固强补弱,把监察法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各项要求贯通起来落实,有效发挥纪法“双剑合璧”的战斗力,最大限度体现纪法衔接的综合效果。

贯彻监察法,根基在加强监察队伍建设。打铁必须自身硬。监察法着眼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队伍,在第七章对监察干部的自身建设提出明确要求,这是对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管理现状和规律的准确把握。监察工作担负着特殊使命和重大政治责任,监察干部既要政治过硬,也要本领高强。要强化政治引领。监察委员会作为政治机关,政治属性是第一属性、根本属性,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既要加强日常监督、查清职务违法犯罪事实,还要开展严肃的思想政治工作,进行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这些决定了监察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在政治立场上不能有丝毫动摇,在政治方向上不能有任何偏离,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必须更加坚决、更加有力。作为纪检监察干部,要践行对党绝对忠诚的要求,以更高标准锤炼党性修养,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善于从战略上把握全局,从政治上辨析问题,把请示报告等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实到履职各方面,做政治上的明白人。要提升业务素质。监察法要求,监察人员要熟悉监察业务,具备运用法律、法规、政策和调查取证等能力。面对新形势,必须加大干部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力度,促进干部尽快熟悉业务、尽快进入状态,提升发现问题、核查线索、有效监督调查处置等能力,培养更多执纪执法贯通的全能型干部。在业务能力上,一般干部要做到应知应会,掌握基本功;镇街和部门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委机关室部主任要成为行家里手,掌握“金刚钻”;纪委常委、监委委员要成为专家权威,掌握“杀手锏”。要加强自我监督。有权必有责,有权受监督。去年,扶风县严肃查处了个别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的问题,在强化震慑的同时,也为我们强监督、“正家风”敲响了警钟。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应当通过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等方式,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并提出“未经批准、授权处置问题线索,发现重大案情隐瞒不报,或者私自留存、处理涉案材料”等9类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要在行使权力上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严之又严,认真执行监察法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健全内控机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和社会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努力成为严格自律的标杆。

(作者系扶风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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