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纪委通报9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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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咸阳市纪委市监委通报近期查处的9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泾阳县兴隆中学校长刘西宁,在任蒋路中心校校长期间违规向教职工发放津补贴16400元,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泾阳县人民法院审判员韩进,在执行案件过程中私自会见当事人并收受礼品,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泾阳县政府督导室督学刘玉有,在任三渠镇中心校校长期间违规使用公用经费给教职工发放津补贴10900元,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彬县安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何正虎,违规组织人员接受他人宴请,造成不良影响,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彬县新民镇吃茶坡村村委会副主任王宏利,2013年1月至10月,先后3次组织或参与违规公款用餐,共支出1526元,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长武县文化馆馆长洪东海,2013年至2015年违规发放加班补助、报销通讯费等共计22401.33元,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长武县电视台原党组书记、台长雷宏斌,2013年至2016年违规向单位职工发放下乡补助、加班费、通讯费等共计130967.63元,受到党内警告处分。会计贾俊对单位财务管理不规范,票据报销审核不严,并存在其他违反廉洁纪律问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旬邑县司法局办公室主任兼会计杜建军,违反公务车辆管理规定,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咸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乾县管理部主任李如银,2016年1月至2017年4月,违规发放加班补助费、签到费共计13900元,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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