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文书格式⑧丨党纪处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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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作 说 明

一、制作依据

本文书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等规定制作,为纪检监察机关作出党纪处分决定时使用。

二、制作程序

纪检监察机关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应当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规定报批,并报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制作本文书,通知受处分党员所在党委(党组),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并依照规定在1个月内向其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以及本人宣布。

三、注意事项

一是给予被处分人开除党籍处分的,本文书标题中被处分人姓名后不加“同志”2字;给予留党察看及以下处分的,本文书标题中被处分人姓名后需加“同志”2字。

二是对被处分人按照监督执纪第二种、第三种形态处理的,本文书中“经审查,XXX存在以下违纪违法和涉嫌犯罪的问题”调整为“经审查,XXX存在以下违纪违法问题”;若仅构成违纪、但不涉及违法的,可相应调整为“经审查,XXX存在以下违纪问题”。

三是本文书中具体违纪违法事实部分,可对敏感内容及人员等信息作技术性处理,比如,违反生活纪律问题可仅保留标题不表述具体内容;涉及的有关在职领导干部且拟不就其所涉问题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一般可隐去其姓名,用有关领导同志、主要负责同志等表述代替。

四是本文书中处分依据部分仅引用与作出党纪处分有关的条款,终止党代会代表资格、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中止党员权利等所涉及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等条款不得引用。

五是本文书中“对其违纪违法行为的本质和特点进行概括描述和评价”部分,应当基于本处分决定认定的违纪违法事实分析归纳得出,不宜依据本处分决定认定的违纪违法事实之外的“活情况”推测得来。

六是被处分人系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调整其享受的待遇的,“按规定调整其享受的待遇”不属于党纪处分决定的内容,不宜写入本文书中。

七是本文书中“经XX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 XX(同级党委)批准”部分,若处分系报经上一级纪委批准的,相应调整表述为“经XX纪委常委会会议、 XX(同级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XX (上一级纪委)批准”;若处分系报经上一级党委批准的,相应调整表述为“经XX纪委常委会会议、 XX(同级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经 XX(上一级纪委)报 XX(上一级党委)批准”;若系党组(含分党组以及党组性质的党委)批准处分的,相应调整表述为“经XX党组会议研究”。

八是处分决定生效日期和落款日期均为有权批准党纪处分的党委或者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时间。

九是关于本文书中申诉权告知部分“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按程序逐级向XX纪委、 XX(同级党委)或者 XX(上一级纪委)直至中共中央提出申诉”,若处分系党组(含分党组以及党组性质的党委)批准的,相应调整表述为“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按程序逐级向XX党组、XX (同级纪委)、XX (同级党委)或者 XX(上一级纪委)直至中共中央提出申诉”。

上一条:问责条例释义(20)问责对象提出申诉、党组织办理申诉有何规定?
下一条:问责条例释义(19)可以从重或者加重问责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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