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理解谈话函询?
谈话函询是问题线索处置的重要方式之一,具体包括谈话和函询两种方式。其中,谈话指以谈话、约谈等口头的方式对谈话对象进行提醒。函询指以书面函件的形式对被函询人相关问题进行询问核实。各级党委(党组)、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针对群众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线索,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要求其如实提供说明。各级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推动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经常拿起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及时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促使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增强党的观念和纪律意识。
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六条;《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
2.谈话函询报批程序是什么?
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等部门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的地区、部门、单位的总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拟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起草谈话函询报批请示,拟订谈话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需要谈话函询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如省纪委对省直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函询的,应当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必要时”主要把握案件的敏感性、岗位特殊性、线索特征等因素。
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
3.如何起草报批请示?
承办部门应当在问题线索集体排查会议纪要印发后及时起草谈话函询报批请示,拟订谈话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相关工作预案应当包括安全预案,充分评估安全风险。
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七十四条。
4.采取谈话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如何呈报审批?
(1)反映同级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的,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
(2)反映同级党委管理的副职领导干部的,报委主要负责人审批。
(3)反映上述人员以外的人员的,报委分管领导审批。
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七十四条。
5.如何开展谈话工作?
谈话应当在审批后及时开展。
(1)人员组成。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要充分考虑谈话对象的级别,以确定不同的谈话主体。从谈话效果上,原则上谈话人与谈话对象职务职级要大体相当。实践中,与同级党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谈话,原则上由纪委监委分管及以上领导进行;与同级党委委管理的副职领导干部谈话,原则上由委分管领导或者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与其他人员谈话,可以由承办部门负责人进行或者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
与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谈话,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或者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纪检监察工委)有关负责人陪同;经批准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的,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纪检监察工委)主要负责人应当陪同。
(2)谈话场所。谈话应当在各级纪委监委谈话场所,以及其他具备安全保障条件的场所进行。
(3)相关要求。谈话过程应当制作谈话笔录,并可要求被谈话人在谈话后10个工作日内就谈话所涉及的问题写出书面说明。谈话笔录、书面说明每页应当由被谈话人签名。经批准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的,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应当在谈话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交办部门反馈谈话情况,报送工作记录等相关材料。实践中,谈话后要求被谈话人出具书面说明的情形主要有固定谈话内容、强化谈话组内心确信、了解谈话涉及相关事实的背景情况等。
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