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理解监督执纪工作“分级负责制”?
监督执纪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1)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负责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中央委员、候补中央委员,中央纪委委员,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党中央工作部门、党中央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
(2)地方各级纪委监委负责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同级党委工作部门、党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下一级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
(3)基层纪委负责监督检查和审查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同级党委下属的各级党组织的涉嫌违纪问题;未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负责监督执纪工作。
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七条。
2.对“双管干部”如何确定管辖?
(1)一般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管辖。“双管干部”即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比如税务、自然资源等部门,对此类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督执纪执法(相关党员系公职人员的,干部管理权限优于党组织管理权限管辖),一般由驻在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管辖;经协商,纪检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可以按规定移交党员、公职人员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纪委监委调查,或者与地方纪检监察委员会联合调查。地方纪委监委在工作中发现上述人员有关问题线索,应当向驻在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构、监察专员通报,并协商确定管辖。
(2)非上级主管部门管理的干部,可交由地方纪委监委管辖。上述单位的其他人员涉嫌违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可以由地方纪委监委管辖;驻在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监察专员自行立案调查的,应当及时通报地方监委。此类人员主要指级别较低、干部管理权限在所在单位的人员,如市税务局自行管理的科级及以下党员干部。
地方纪委监委审查调查前述两种情形的案件,应当将立案、留置、移送审查起诉、撤销案件等重要情况向驻在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监察专员通报。
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3.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管辖范围是什么?
(1)县级纪委监委和直辖市所辖区(县)监委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管辖本辖区内党员、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
(2)设区的市级以上纪检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管辖同级党委管理的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
(3)地方各级纪委监委可以根据上级纪委监委指定或移交,办理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管辖的案件,或者与其联合审查调查。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一至三款。
4.对职务犯罪中的涉案人员如何确定管辖?
考虑到涉案人员与主案涉嫌犯罪事实具有较强的关联性,为强化协调统筹,故对监察机关调查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可以依法对涉嫌行贿犯罪、介绍贿赂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中的非公职人员一并管辖。非公职人员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按照其所利用的公职人员的管理权限确定管辖。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款。
5.哪些案件可以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提级管辖?
关于提级管辖的情形。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于下一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提级管辖:
一是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如引发舆情、案情重大的等。
二是涉及多个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监察对象,调查难度大的。主要指涉及面广的案件。
三是其他需要提级管辖的重大、复杂案件。如上级纪委、同级党委要求提级办理;为便于案件及时公正处理的;等等。
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所管辖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认为具有提级办理情形的,可以依法报请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在上级提级管辖前,由其继续管辖。
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在提级管辖案件中具体作用。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于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必要时可以依法直接调查或者组织、指挥、参与调查。主要指可以直接办理,也可以牵头领办,也可以由下级调查为主,上级参与监督,方式较为灵活。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