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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为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思想,贯彻落实中央、中央纪委和省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结合陕西实际,扎实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落地生根,本网特开设“秦风论坛”专栏。

要点提示

●受贿与行贿彼此关联、相互对应,二者如同一枚硬币的两个面,宽容其中任何一个方面,都是对贪腐行为的纵容。

●无论是查处行贿还是受贿,都要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让行贿受贿的外部条件得到有效管控和不断净化。

●受贿和行贿都是对法治精神的亵渎,是对公平正义的挑战,是对社会道德与诚信系统的重创,是对社会风气和政治生态的严重污染,因而都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众矢之的。

●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既是法治的呼唤,也是人民的期盼。治理腐败必须双拳出击,既打受贿,又打行贿,才能通过不懈努力赢得整个社会的海晏河清、朗朗乾坤。

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 秦风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彰显了党中央从严治吏、正风肃纪,锲而不舍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坚定决心,体现了以优良党风政风带动社风民风、以建设廉洁政治为目标促进整个社会廉洁的价值追求,必将对反腐败斗争的策略、重点、路径、措施等多方面产生深远的影响。

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是崇尚和弘扬法治精神的具体体现。通常情况下,受贿与行贿彼此关联、相互对应,二者如同一枚硬币的两个面,宽容其中任何一个方面,都是对贪腐行为的纵容。《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明确:“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两高”于2016年4月18日公布实施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行贿罪的数额、情形及量刑等。事实上,早在1999年,最高法、最高检就联合发布了《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案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尽管法有明令,但在实践中,行贿者受到司法追究的比例过低,“重查受贿、轻查行贿”的普遍倾向尚未根本改变,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和法律尊严。大法学家伯尔曼有一句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深入实践全面依法治国方略,首先要坚定法治信仰,树立宪法法律至上理念,对包括行贿在内的一切违法行为必须严惩不贷。只有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做到两手都要硬,特别是切实解决好对行贿者查处力度不够这个“短板”, 把行贿和受贿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去对待,双管齐下,才能捍卫法律尊严,彰显法治力量。

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是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的必然措施。党的十八大以来,高压反腐的雷霆之力和凌厉态势举世瞩目,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在此基础上,要“巩固压倒性态势、夺取压倒性胜利”,就必须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这是推进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的内在要求,是有效控制腐败增量、遏制腐败滋生蔓延的关键一招,也是“全面从严”的具体体现。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有利于双向遏制腐败行为,从源头上堵死官员的腐败空间,直接减少受贿犯罪的发案率,发挥标本兼治的长效作用。“重查受贿、轻查行贿”不利于长效反腐,是“夺取压倒性胜利”的绊脚石,是当前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必须提上议事日程。因此,无论是查处行贿还是受贿,都要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让行贿受贿的外部条件得到有效管控和不断净化。唯有如此,才能夺取反腐败斗争的压倒性胜利。

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是实现政治生态山清水秀的内在要求。十九大报告强调:“人民群众反对什么、痛恨什么,我们就要坚决防范和纠正什么。”受贿和行贿都是对法治精神的亵渎,是对公平正义的挑战,是对社会道德与诚信系统的重创,是对社会风气和政治生态的严重污染,因而都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众矢之的。坚决查处行贿行为,是严格规范公职人员行为的基本要求,能够有效震慑跑官买官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促进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是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关键举措,能够促进政商双方厘清边界、各司其职,让商人依法经营不行贿,让从政者依法办事不受贿,实现政商关系的健康、清廉、公开、透明;是净化社会风气的必然选择,能够让“不敢贪腐”与“不敢行贿”成为社会常态,让“行贿受贿一样可耻”成为公民的普遍信仰,推进全民守法,实现政治生态的山清水秀。

总之,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既是法治的呼唤,也是人民的期盼。治理腐败必须双拳出击,既打受贿,又打行贿,才能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才能保证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通过不懈努力赢得整个社会的海晏河清、朗朗乾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