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学在即,为把治理教育乱收费落到实处,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8月26日发出通知,再一次严格规范高等学校收费行为。
通知要求各高等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上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收费,不得向学生收取国家和省上规定项目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如“转专业费”、“赞助费”、“扩招费”、“定向费”、“跨地区建设费”、“专升本费”、“假期住宿费”、“补考费”、“重修费”、“高考录取通知书邮寄费”、“录取费”、“学位申请费”、“答辩费”、“论文印制费”、“旁听费”、“注册费”、“点招费”、“建校费”以及押金、保证金和各类证、卡工本费等;毕业生违反协议,未到协议单位就业的,不得由学校向毕业学生收取“违约金”;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向学生收取捐款。
专升本学生升入公办普通高校,其学费标准按现行规定执行;升入民办高校(独立本科学院)按民办高校(独立本科学院)本科生学费标准执行。学校不得以任何名目多收费、高收费。高等学校收费一律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普通高校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在收费前学校应向物价部门提供其培训计划和生均培训成本等相关资料,具体培训费标准由学校报物价部门备案后执行。
普通高校招收的自费或委托培养研究生收费标准,由学校在每年招生收费前持招生计划、相关培养成本资料和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备案后执行。
高等学校向学生提供服务,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强行服务和强制收费。禁止学校强制学生统一购买学习用具和生活用品。学校代收的教材费用,应在学期结束时,按实际支付的费用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凡违反规定不清退多收费用的,按乱收费查处。
文章来源:(陕西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