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环境保护局 陕西省监察厅关于对企业违法排污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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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监察部关于对企业违法排污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的实施意见》(环发[2005]53号)的统一部署,决定于2005年5月至10月,在全省范围内对企业违法排污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开展一次专项检查。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和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精神,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坚决纠正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突出问题。通过专项检查,督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企业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肃查处环境违纪违法案件,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推动各级政府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二、检查内容和重点

  (一)检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重点检查各级政府能否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是否存在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是否拒不纠正已出台的违犯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地方规定;有关部门在环境监管中是否依法履行职责,是否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二)检查因企业违法排污严重影响群众健康问题的整治情况。重点检查“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连片污染是否存在反弹现象,特别是国家公布的我省在2004年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中集中整治的污染问题是否出现反弹;群众两年内连续举报由于企业违法排污造成的大气污染、饮用水源地污染和危险废物污染等问题是否得到解决;重污染行业突出问题是否得到整改;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电石、铁合金、焦化、火电、水泥、造纸等行业违法企业是否进行了整改。

  (三)检查重点流域、重点地区的污染防治情况。重点检查:

  1、建设项目是否严格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的建设项目,是否做到严肃查处。

  2、是否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04]122号)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是否严肃查处造纸、果汁、酿造、印染、化工、化肥、淀粉等重点行业的违法排污企业。

  3、是否严肃查处汉江、丹江流域的黄姜皂素、矿产开发(重点是金矿和铅锌矿)企业的违法排污行为。

  4、榆林市电石铁合金焦化行业环境污染清理整顿工作是否认真落实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要求;是否严肃查处陕北石油开发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

  5、铜川市的水泥企业是否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铜川市水泥企业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04]89号)要求,完成今年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6、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内的违法开采矿产资源企业是否得到严肃查处;符合开采条件的企业在采、选、冶生产过程中的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措施是否得到落实。

  (四)检查企业执行有关环境保护政策规定情况。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是否按规定方式排放污染物;有无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治理设施、偷排污染物等行为。

  (五)检查各地对环境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重点检查各地是否严厉打击违法排污企业、严肃处理环境违法行为;是否依纪依法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了处理;是否存在不支持甚至干扰环境执法等现象。

  三、工作方法和步骤

  这次专项检查工作,采取自查自纠、抽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一)自查自纠阶段(5月至7月5日)。各设区市及杨凌示范区环保和监察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采取有效形式动员和部署,认真清理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地方规定,对企业排污情况进行全面的自查自纠,确定整顿治理对象的名单,并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和整改。

  (二)抽查和重点检查阶段(7月6日至10月15日)。各设区市及杨凌示范区环保和监察部门要在8月20日前组织力量分别对所辖县(区)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或交叉检查,对清查出的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并公开处理一批典型案件。省环保局、省监察厅将在8月20日至9月20日对各市的工作进行督查,以迎接国家环保总局和监察部对我省的督查。

  (三)总结阶段(10月16日至10月31日)。各地要总结专项检查工作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堵塞漏洞,巩固成果。

  四、几点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纠正违法排污企业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是全国统一布置的,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群众利益无小事的重要举措。为此,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和监察部的要求,省环保局、省监察厅将联合设立由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专项检查工作。各设区市及杨凌示范区环保和监察部门也要设立由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本辖区的专项检查工作。

  (二)严格执法,坚决纠正企业违法排污行为。各市(区)环保部门要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按照环保系统“六项禁令”和环境执法人员“六不准”的要求,深入检查,严格监管。对企业违法排污行为,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各市(区)要确定一批严重影响群众健康又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典型问题,实行挂牌督办,严肃查处并公开曝光,要确定本辖区的十大挂牌督办环境污染案件。

  (三)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加强责任追究。各地环保和监察部门要建立案件移送制度。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配合、支持环境保护部门开展工作,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综合决策中出现重大失误,导致辖区或相邻区域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或者造成破坏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主管部门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纪依法追究政府及其部门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畅通投诉渠道,加强公众监督。各地要全面开通和大力宣传12369环保热线,加强举报受理工作,完善公众监督机制。要充分调动媒体积极性,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省环保局、省监察厅将适时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全省专项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和有关环境违纪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情况。

  五、报送材料的时间要求

  1、请各设区市及杨凌示范区环保和监察部门将负责专项检查工作的联系人员名单,于2005年5月31日前分别报送省环保局和省监察厅。

  2、请各设区市及杨凌示范区环保和监察部门联系将第一阶段即自查自纠阶段的工作情况和整顿治理对象名单,于7月5日前分别报送省环保局和省监察厅。

  3、请各设区市及杨凌示范区环保和监察部门联合将第二阶段即抽查和重点检查阶段的工作情况及本辖区的十大挂牌督办环境污染案件名单,于8月20日前分别报送省环保局和省监察厅。

  4、请各设区市及杨凌示范区环保和监察部门联合将专项检查的总结报告,于10月25日前分别报送省环保局和省监察厅。

  

文章来源:(执法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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