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充分认识化解乡村陈旧债务、制止新债发生的重要性和紧迫性。2004年全省乡村两级不良债务总额高达124.97亿元。其中乡级债务76.85亿元,村级债务48.12亿元,较2001年分别增长24.6%和16.2%。乡村债务已成为当前农村发展中的一个突出问题,要从践行“三个代表”、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防止农民负担反弹、改善农村发展环境、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乡村债务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化解乡村陈旧债务,制止新债发生。
二是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坚决控制乡村新债发生。各地不得对乡村下达招商引资指标,乡村不得举债搞建设,不得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农村兴办集体事业,必须量力而行、“一事一议”,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乡村不得向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借款用于生产经营项目和非生产性支出。政府或部门扶持兴办的生产、建设性项目,不得向集体和农民集资,不得强迫农民提供配套资金。加快县乡财政体制改革,建立公共财政体制,加大对乡村的财政支持,确保正常运转。
三是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稳妥地化解已核实的乡村债务。当前重点抓好收欠还债、债权债务抵冲消债、盘活存量资产还债、调息降息减债、村级不良债务实行减免缓政策等五项工作。
四是加强乡村集体财务审计,强化乡村债务管理。指导村及村集体组织建立民主议事规则,帮助村民小组进行民主理财。全面履行对乡村债务的审计监督职责,核实债务金额,挤干虚假水分。未履行正常程序私自借入的新债,以及有关部门和人员强迫村级借入的债务,不得纳入账内核算。乡、村、组撤并调整,按照“并乡并村不并账”的原则,单设原集体组织账务,不得将原乡(村、组)的债务摊派给新的乡(村、组)。划转剥离不属村委会或村集体组织的债权债务,防止虚假债权债务发生。
五是健全乡村债务动态监测和预警机制。认真总结监测乡村债务发生的方法,努力寻求化解乡村债务的有效途径。以偿债能力分析指标为基础,采用资产负债率、产权比率、利息保障倍数等指标反映长期偿债能力;采用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现金比率等指标反映短期偿债能力。各地设定乡村债务警戒线,监控和评估乡村债务带来的风险,预防和控制由债务引起的突发事件。
六是切实加强对乡村债务管理的领导。齐心协力,共同做好清理和化解乡村债务工作。农业部门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的财务管理,加强干部培训,使相关干部和管理人员准确把握各项政策,严格依法办事。财政部门加强财经纪律和财政业务指导,对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文章来源:(综合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