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规范乡镇政府行为。严格控制乡镇领导职数,整合乡镇内设机构,从严核定和从紧控制乡镇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敞开出口,坚决堵住乡镇机构人员的进口,确保5年内乡镇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各地一律不得对乡镇下达招商引资指标,乡镇政府一律不得举债搞建设,一律不得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二是完善村级财务管理。精简村组干部,压缩开支,村级一律取消招待费,集体资金订购报刊实行费用限额控制。不准村党支部、村委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向企业提供担保,严禁集体用借(贷)款垫付各种税费和用于村级其它支出。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和民主监督,重大财务开支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集体资金实行乡管乡用的管理办法。
三是密切部门配合,为制止新债创造良好环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排的涉及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生产开发项目,必须足额安排必要资金,不得留有缺口。不准开展要求乡村和农民出钱出物的达标升级和检查评比验收活动,不准对乡镇下达财政收入指令性计划,不准任何单位向村级组织强行摊派报刊、书籍征订任务,更不得以回扣、代扣、代缴等方式促订促销。
四是加强监督管理,防止农民负担反弹。认真贯彻落实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农村义务教育收费一费制、农村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和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度的减轻农民负担“四项制度”。进一步清理涉农收费项目,加强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审核监督,防止以经营服务性收费为名变相加重农民负担。深入治理农民反映集中的农村教育、计划生育、用水用电、修建道路、农民建房等领域的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
五是建立健全新债责任追究制度和乡村干部离任审计制度,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凡发生新的债务的乡镇,必须追究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在新债未化解之前,乡镇党政“一把手”不得提拔重要,不准异地任职。严格实行乡镇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造成新的债务的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依法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对以举债为名从中牟利的乡镇村干部,责令其将所得款项目全部退回,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用借债支付奢侈消费的,责令其将所花费用如数退补,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文章来源:(综合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