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这些人为何会构成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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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206万元潜逃17载终被抓”“平均10天一次他为何能71次挪用1000余万公款赌博”“‘90后’会计挪用数百万公款的背后”……今年以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多篇涉及挪用公款罪的案件报道。

2018年4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了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 (试行)》,详细列举了国家监委管辖的包括挪用公款罪在内的六大类88个职务犯罪案件罪名。那么,什么是挪用公款罪?哪些情形构成该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贪污罪、受贿罪等常见职务犯罪罪名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有关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构成犯罪的,也可以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同时,一些聘任制辅助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最终被法院认定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案例也不少见。比如,浙江省东阳市佐村镇中心卫生院会计张初蕾,利用职务之便,贪污人民币5万余元,挪用公款人民币400余万元,最终,张初蕾因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张初蕾就是一名合同聘用制人员。

构成挪用公款罪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那么什么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呢?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陈伟介绍,“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具体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二是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并且数额较大的;三是挪用公款归个人用于上述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以外的用途,并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根据相关规定:所谓“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是指挪用公款供个人或他人进行走私、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如宁波市海曙区章水镇团委原副书记、村镇建设办原副主任王佳男, 2016至2018年两年间,71次挪用1000余万公款赌博,2019年2月1日,王佳男因挪用公款罪被判有期徒刑11年6个月。

所谓“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并且数额较大的”,是指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作为挪用人或者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资本,如挪用人本人或者他人将挪用的公款用于生产、经营、买房出租,作为个人参与企业经营活动的入股资金,存入银行或者借给他人而个人取利等。如2019年4月9日,山东省聊城市纪委监委通报一批基层站所工作人员违纪典型问题,就包括山东省高唐县某镇经管站原站长刘某,其先后两次从镇经管站代管资金账户上转出20万元到自己的个人银行账户,用于“公款理财”,最终,被法院认定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如果行为人挪用公款后,为私利以个人名义将挪用的公款借给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使用的,不管这些单位是否将其挪用的公款用于营利活动,都应视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而不能认为属于挪归公用。”陈伟教授指出。

所谓“挪用公款归个人用于上述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以外的用途,并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主要指挪用公款用于建造私房、购置家具和其他生活用品、办理婚丧、支付医疗费或者偿还家庭、个人债务等。如浙江省东阳市佐村镇中心卫生院会计张初蕾,挪用公款人民币400余万元,主要就是用于家庭或个人日常生活开支,至案发时,张初蕾尚有挪用的260余万元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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