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察委员会关于聘任第二届特约监察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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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国家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有关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决定聘任(以姓氏笔画为序)马旭、马丽(女)、马世功、马景林、王信、王臻(女)、王小云(女)、王玉梅(女)、王晓红(女)、孔怡(女)、邓辉、邓旭亮、厉彦虎、叶赞平、田沁鑫(女)、付秀莹(女)、白玛措(女)、过勇、朱建弟、仲志余、任鲁豫、成卫东、刘万鸣、刘云志、刘云峰、刘尚希、孙来斌、孙承斌、李高、李玉萍(女)、李国强、杨蓉(女)、杨永修、杨善竑(女)、杨震生、肖北庚、肖来胜、吴向东、余欢、余淼杰、汪万福、沈玉君(女)、张健、张琦、张翔、张毅、张大冬、张兴凯、张明楷、张政文、张建伟、张徐民、陈伟、苟兴龙、苟海波、范振喜、金民卿、周迪、郑哲、郑育峰、冼海珍(女)、陆弟敏、赵圣伟、赵红卫(女)、胡锦光、侯永志、姜鹏、贾文勤(女)、贾晓亮、徐立平、高子程、高吉喜、郭进、郭雳、郭孟谦、郭洪泉、海霞(女)、曹普、常保国、常洪霞(女)、曾庆军、谢坚、楼向平、雷亚飞、骞芳莉(女)、缪小平、潘越(女)、霍勇、魏后凯等89名同志为国家监察委员会第二届特约监察员,聘期至2028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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