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推动监察工作接受外部监督的重要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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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约监察员是个什么“员”?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的《国家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公开后,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从消息稿和《工作办法》不难看出,特约监察员既是做好国家监察工作的重要帮手,又是落实宪法和监察法有关规定、加强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监督的重要力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决定建立特约监察员制度,对国家监委特约监察员的聘请范围、任职条件、聘请程序及任期、工作职责、权利义务和履职保障等作出规定,为推动监察工作依法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

事实上,按照一定程序优选聘请一些公信人士作为特约(邀)监察员,以兼职形式履行监督、咨询等相关职责,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好经验好做法好传统,也是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开展正风反腐工作的重要途径。自1989年5月原监察部建立特邀监察员制度以来,特约(邀)监察员工作已走过了近30年的发展历程。原监察部在1991年12月和2013年10月相继公布了《监察部聘请特邀监察员办法》《监察机关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等规章制度。党的十八大以来,广大特邀监察员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投身纪检监察事业,踊跃建言献策,积极参与监督,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绩。实践充分证明,特约(邀)监察员制度必须长期坚持,既要保持工作连续性,又要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紧紧围绕新形势下国家监察机关和监察工作职责定位,让特约监察员队伍这块好钢用到刀刃上。

党的十九大以来,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宪法修正案通过、监察法颁布施行,国家监察机关和监察工作职责定位发生了新的变化,也对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根据宪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国家监委由全国人大产生,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监察法还明确“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监察人员必须“自觉接受监督”。按照党中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和监察法有关规定,围绕新形势下国家监察机关和监察工作职责定位,在梳理总结多年来监察机关特邀监察员工作情况的基础上,建立特约监察员制度,制定《工作办法》,及时且必要。

研读《工作办法》,称谓上从“特邀监察员”变为“特约监察员”,一字之变体现的是权利、责任、义务的高度统一;选聘范围,落实宪法和监察法关于国家监委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的规定,明确特约监察员来源主要是全国人大代表,也可以从全国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中优选聘请;职责要求,着重发挥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作用,明确特约监察员的首要职责是“对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此外还提出着力发挥特约监察员的参谋咨询、桥梁纽带、舆论引导作用……这些变化,有利于保障特约监察员进行广泛、有效的监督。

纪检监察工作,离不开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支持、监督。特约监察员是加强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监督的重要力量。《工作办法》强化特约监察员的职责、权利、义务,用制度保障“为特约监察员依法开展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监督等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便利”,彰显的是“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要主动接受监督、自觉支持监督的鲜明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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