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修订背后的全面从严治党故事】

这些干扰、妨碍巡视巡察的情形必须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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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于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充分发挥巡视利剑作用,《条例》在政治纪律部分增加了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的处分规定。

干扰巡视工作的几种情形(1)

情形1: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

被巡视巡察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如实提供情况是巡视组、巡视组了解掌握真实情况的重要保证。

“经大会研究决定,给予曾建良同志党内警告处分。”2018年4月4日,在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同安街道的干部职工大会上,党建组织员曾建良因向区委第二巡察组提供虚假资料,干扰巡察工作被通报。

龙泉驿区委第二巡察组进驻同安街道,开展“微腐败”治理专项巡察。巡察组发现,福圣社区党支部在2017年6月26日上报了申请升格为党总支的请示材料,街道党工委在9月14日研究同意撤销福圣社区党支部,成立福圣社区党总支。巡察组要求提供党支部升格为党总支的原始资料,而负责此项工作的曾建良则向巡察组提供了一份刚打印好的材料,落款时间是2017年6月28日,并表示原始资料“没有找到”。街道党工委明明是9月14日同意成立社区党总支的,但是曾建良提供的文件落款时间是6月28日。

经查,曾建良因工作拖沓,没有及时将福圣社区关于成立党总支的请示报给上级,导致街道党工委两个多月后才上会研究,贻误了工作,因担心受到处理,所以向巡察组提供了虚假资料。

情形2: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

被巡视巡察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义务按照巡视组、巡察组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文件材料,不得拒绝或者不按要求提供。在以往巡视巡察中,有的编造理由不提供,有的推诿、扯皮、拖延提供,有的避重就轻不提供关键、核心材料,个别的甚至对抗巡视巡察、拒不提供文件材料,对这些行为都要追究责任。

2017年7月18日上午,河南省卫辉市委第一巡察组到市文广局下发巡察工作通知时,要求该局向巡察组提供会议记录、财务资料等,该局称财务资料被市检察院调走。经市委巡察办沟通协调,7月19日下午,市检察院通知该局取回原调取的财务资料。该局接到通知后,未将此情况向巡察组汇报,也未及时安排人员取回财务资料,以种种理由拖延时间,在巡察组多次催要下,才于7月23日上午全部交到巡察组。同时,巡察组在查阅资料中发现,该局2017年度纪检工作会议记录存在时间倒置、多处涂改、内容矛盾等问题。2018年1月,河南省卫辉市文广局党组书记、局长姚航因干扰、妨碍巡察工作被免去党组书记和局长职务。

情形3: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巡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

任何人不得干扰、阻挠,也不得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巡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对干扰、阻挠巡视巡察工作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

十届湖北省委巡视组在武汉市硚口区开展巡视时,查出时任武汉市咨询委员会委员王绍志有违纪嫌疑。“核查期间,不少人找来为王绍志说情,包括一些领导干部。经过组织同意,实在推不了的鸿门宴就赴,反而得到有用的线索。”十届湖北省委第九巡视组有关负责人说。王绍志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该负责人也曾收到威胁短信:我准备到武汉来找你,我知道你家的门牌号。在武汉某区巡视的时候,一位村干部还曾放风要花100万元买他一条腿。“作为巡视干部,你得比他们更硬气。”该负责人说。

其实,面对巡视巡察工作做出的任何“异动”,自以为是“障眼法”,在巡视组、巡察组看来,只是主动交上的“举报信”,都将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

情形4: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

被巡视巡察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拒不纠正存在问题和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主要表现有:一是态度不端正,对反馈意见有抵触情绪,敷衍应付,甚至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二是思想不重视,措施不具体,责任不明确,工作不落实。三是责任担当不够,不敢较真碰硬,不敢触及矛盾,对反馈的问题和移交的线索久拖不办、轻易查否。四是工作标准不高,避重就轻,整改不到位,成效不明显。五是报送整改报告不及时,不按要求公开整改情况,等等。

2016年5月,十届天津市委巡视向天津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反馈意见后,该集团党委组织整改被动应付、浮于表面,未按规定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反馈意见,未将整改落实方案下发所属单位,也未按要求组织整改考核验收,直至2018年4月十一届天津市委巡视进驻,上次巡视反馈的问题仍未整改到位,提供虚假整改报告,欺骗组织。

在巡视明确要求“藏画须登记入账”后,天津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兼天津出版总社社长肖占鹏仍在集团党政班子联席会上仍表示社藏画作不予登记入账,造成估值不菲的社藏画作失管失控,一些社藏画作被随意处置、赠送。2018年7月,依据有关规定,肖占鹏被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情形5: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

“打击、报复、陷害”的表现方式多种多样,如制造种种“理由”或者“借口”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者降职、减薪、调整工作岗位,或者压制学术、职称评定,或者扣发工资、奖金,或者在工作中给“小鞋”穿、无端挑剔,等等。

十一届广东省委第三巡视组在对省地质局进行巡视期间,该局原局长欧阳志鸿在知悉该局某处长向巡视组举报其问题后,一度召开党组会强行通过举报人的免职决定。巡视组负责人听闻后立即采取对策,妥善处理,欧阳志鸿的“报复之计”并未得逞。

随后,巡视组在向广东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后,及时向省纪委移交线索。经查,欧阳志鸿违反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其中受贿问题已涉嫌犯罪。欧阳志鸿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收缴违纪所得,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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