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检察机关与审计机关在反腐败工作中协调配合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交流通报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并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与审计机关在反腐败工作中协作配合实施办法(试行)》,要求检察、审计机关在允许范围内相互通报职务犯罪和严重违反财务收支规定行为等情况。对发现应当移送对方处理的案件线索,及时移送对方;被移送方应及时审查,作出相应处理,并向对方书面通报处理结果。审计机关发现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拒绝、拖延提供或转移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可以要求检察机关给予配合;对违法违纪问题进行审计监督时,检察机关可派员参与或予以协助。检察机关需要查阅、调取有关审计证据资料或需审计机关协助查证的,审计机关在允许范围内应予以配合。
文章来源:(综合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