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区出台区管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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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长安区纪委、长安区委组织部联合出台《关于推行区管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的通知》,要求拟提拔为副处以上领导职务的(含乡政府科级)必须参加廉政法规考试,以考促学,促使领导干部学习掌握相关廉政法规知识,增强廉洁从政意识,提高拒腐防变能力。
    《通知》明确,任前廉政法规考试的对象为:拟提拔为副处以上领导职务的(含乡政府科级)。廉政法规考试主要测试领导干部履行工作职责必须具备的廉政法规知识。主要内容包括:《中国共产党章程》;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及长安区实施意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
    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在任职公示期内进行,由区纪委和区委组织部共同组织实施,集中进行考试,考试大纲由省纪委统一制定,考前由区纪委到市纪委试题库提取试题。考试成绩合格者,按规定程序任用,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建议区委暂缓任用,半年内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合格者,予以任用,补考成绩不合格者,不予任用。

文章来源:长安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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