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莲湖区法院作为全省、全市法院推行党风廉政保证金的试点单位,在全院干警中试行党风廉政责任保证金制度。
试行廉政保证金制度,是法院系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文件精神的重要举措,目的在于通过创新机制,着力构建“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敢为”的惩戒机制、“不能为”的监督机制和“不必为”的激励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违法违纪行为,更好地促进公正、廉洁司法。为此,莲湖区法院制定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采取中层副职以上领导必须参加和一般法官干警自愿参加的原则,廉政保证金由法官干警个人缴纳和单位廉政激励两部分组成。《实施细则》以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为根本,对违反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廉洁自律规定、“一岗双责”制度、职业纪律、审判纪律、执行工作纪律以及其它规章制度等八大项涉及212项违规违纪行为明确了处罚的金额,同时也明确了受到上级机关表彰的奖励机制,充分体现了“奖罚分明、奖优罚劣”的原则,使法院系统的干部管理逐步迈入了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全区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认真学习借鉴区法院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中的探索创新精神,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调查研究,不断为我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探索出一系列“惩戒与激励并举、纪律约束与经济奖惩挂钩”的新机制。
文章来源:莲湖区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