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安区为夯实信访工作责任,加大信访事件责任追究力度,依据中纪委和国家监察部、信访局《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制定了《长安区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此追究办法共分七条,从2009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内容主要是针对越级和集访的问题。办法规定对出现以下三种不同情形的,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党政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要求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写出书面检查或对其进行停职检查。同时要与各单位年终目标责任考评挂钩,在责任考评中进行降等处理,严重者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党政纪责任。
一是发生进京重复非正常个访、5人以上到省市集访、100人以上来区集访或30人以上来区重复访的,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二是发生反复2次以上进京非正常个访或1次进京集体访的,5人以上到省市重复集访的,或发生反复2次以上来区集访的,对责任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三是发生反复3次以上进京非正常个访或1次进京集体非正常访的,发生50人以上到省、或80人以上到市集访的,责任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要向区委、区政府写出书面检查。造成重大影响的,对责任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停职检查。
文章来源:长安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