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充分发挥重大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提高反腐败工作的透明度,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岐山县纪委最近建立了重大案件通报制度。
这一制度从通报案件的选取、通报方式、通报范围、通报内容及时限、通报的审批程序、通报要求等六个方面对案件通报作出了明确规定。按照制度规定,县纪委将选取案情严重,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社会各界比较关注,能起到警示教育作用的重大案件进行通报,主要采取书面通报、会议通报、通过新闻媒体通报三种通报方式。根据涉案人员和案件性质的不同,对通报范围也作了不同的界定,涉及科级领导干部的重大案件,向全县各乡镇、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通报;涉及一般干部的重大案件,向发案单位全体干部职工(有下属单位的包括下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通报,县纪委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向全县进行通报;社会公众关注度高的案件,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进行通报。对于需要通报的案件,规定应在案结后一周内进行通报,对社会公众关注度高的案件,县纪委认为有必要时,也可在调查中途通报调查进展情况。
文章来源:岐山县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