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本报以《要领判决书,拿千元来“买”》为题,对榆林市中院赔偿办公室副主任高巧玲在向一名当事人发放赔偿决定书,违规收取1000元钱的事予以披露。消息见报后,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昨日下午,榆林中院有关负责人通报此事的处理结果:对高巧玲行政记过处分,免去其赔偿办副主任的职务,并对其发出“黄牌”警示。
三年前,神木县大保当镇农民刘润喜被神木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榆林市中院以一审事实不清发回重审,神木县法院重审后于2001年7月16日将已关押一年多的刘润喜无罪释放。次年刘以错捕错判为由,向神木县法院、检察院提出经济赔偿。
今年6月22日,榆林市中院赔偿办副主任高巧玲在向刘润喜索要1000元钱后,才将赔偿决定书交给刘。消息见报次日,省高院主要领导立即指示,要求严肃查处。而榆林市中院一名副院长也于当天带领高巧玲,向刘润喜赔礼道歉,退还了所收取的1000元钱。
经榆林市中院调查,高巧玲利用职务之便,违反规定擅自向当事人收取1000元钱,已构成违纪,同时考虑到事发后其能积极认错,并主动向当事人赔礼道歉,榆林中院党组于7月1日作出处理结果:给予高巧玲行政记过处分,同时免去其赔偿办副主任的职务,给予“黄牌”警示,在年终的党风廉政责任制量化考核中进行相应扣分。
据悉,6月30日,榆林市中院赔偿办主任宋海居、主管副院长韩锦伟、院长丁成年均在全院干警大会上作了检讨。
另据了解,榆林市还以高巧玲“收费”事件为鉴,在全市两级法院展开一次“警示教育”,逐案清理,清查所有违规收费问题,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文章来源:华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