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杜绝在扶贫领域各项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现象的发生,从严查处扶贫领域腐败问题,进一步夯实全县脱贫攻坚责任主体,结合宜君实际,制定本办法。
《暂行办法》共分十五条,坚持有错必纠和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过错与责任追究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从6大类,对各乡镇(综合服务中心)、街道办,承担脱贫攻坚任务的行业部门,包扶部门三个层次的党政领导、选派第一书记、帮扶干部在脱贫工作中的责任进行了明确。内容详实,操作性强。
一是对在脱贫攻坚工作中因组织领导不力、工作制度不完善、措施落实不到位、责任心不强,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相关信息和数据,出现失误造成影响或受到各级通报批评的,对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一年内不得提拔或平职交流到重要岗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二是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未能按期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所在班子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格次,取消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年度考核评优和各类评选先进的资格。对所承担的工作任务打折扣、搞变通,敷衍塞责,影响全县整体工作的,实行责任倒查,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或予以免职。
三是未依规、依法受理群众举报,造成不良影响的,党政主要领导作出书面检查,直接责任人年终考核不得评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以上格次。
四是因工作方式方法不当,出现失职、失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对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有关责任人停职检查或予以免职。
五是帮扶干部履行帮扶工作职责不到位、应付差事、走过场,未能如期完成脱贫任务的,是科级领导的一律免职,其他人员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格次,并取消单位年度其他评优资格。
六是第一书记年度考核不称职的,派出单位年度党建工作取消评优资格,班子成员个人取消党建类评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