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2年5月,某县人社局副局长刘某(中共党员)未经单位批准,在周末时间私自驾驶局里公车,携带妻子去外地游玩。途中与同方向行驶汽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其他车上人员不同程度受伤。后经当地交警部门事故认定,刘某未按规定时速行驶致使发生车辆碰撞,
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后来,刘某的违纪问题因群众举报而暴露,县纪委对其立案调查后,准备追究其纪律责任。
二、分歧意见
该案的定性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违规使用公车,违反了上级和单位用
车管理制度,属于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行为;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
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64条:“扰乱和破坏生产、交通、工作等公共秩序”,
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刘某的行为属于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具体分析如下:
(一)刘某用单位车辆外出游玩违反了公车使用管理规定。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能私驾公车或公车私用。2009年,中央纪委针对全国先后发生多起领导违规使用公车,并发生交通事故,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问题,下发《关于几起领导干部驾驶公务用车造成严重交通事故案件的通报》(中纪通[2009]9号),对公务用车的使用进行了重申和强调:一是领导干部不得擅自驾驶公车;二是公车不得用于婚丧嫁娶、休闲和旅游等活动;三是确因工作需要驾驶公车的,严格遵守审批程序;四是私驾公车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党政纪处分。201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号)第四十条规定:“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不得公车私用,并接受社会监督。”本案中,刘某未经单位批准,私自驾驶局里公车去外地游玩,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构成违纪。
(二)刘某开车追尾的交通事故不构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五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规定了47种具体违纪行为。这些违纪行为的一部分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如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个别来自特殊法规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设定的管理秩序,如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如果违纪违法情节严重,还有可能触犯《刑法》中的“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从违纪构成要件上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对主观和客体有特殊要求,对主观的要求是故意,典型的行为有赌博、盗窃或敲诈勒索等;对客体的要求是国家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如公共场所管理秩序、公共卫生管理秩序、环境资源管理秩序、文物管理秩序等。交通事故发生的不可预见性和偶发性,决定了交通事故责任人的主观必然是过失,这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的主观要件截然不同;同时,交通事故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对象的人身、财产安全,所以《刑法》将“交通肇事罪”作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表现形式之一,表明交通事故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而非“公共秩序”。具体到本案,刘某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是超速行驶,主观上应是对个人驾驶技术的过于自信(过失);另外,由于交通事故很有可能同时导致自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刘某造成的交通事故侵害对象是不确定的个体,因此交警部门处理中也并未认定该事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
综上所述,刘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擅自驾驶公车,携带妻子外出游玩,属于公车私用,其行为已构成违反廉洁自律规定错误。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2条之规定,给予刘某相应纪律处分,对其发生交通事故问题,可将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严重程度作为量纪情节予以考虑;同时,由刘某个人支付对方车辆损失和人员伤害赔偿费用。 (本栏目稿件由省纪委审理室提供)
编辑:刘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