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行贿超万元应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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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对外发布了《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该司法解释,从今年起,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多次行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行贿数额处罚。

司法解释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此外,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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