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特征及其与受贿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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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同志:

  近年来,我省查处的大案要案中,有一些领导干部因犯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依法判刑。请问,什么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该罪的主要特征是什么?它与受贿罪有什么区别?               

                               --樊扶

樊扶同志:

  根据《刑法》第395条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又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行为。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要特征为:(一)犯罪的主体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二)行为人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即明知自己差额财产的来源,负有说明这部分财产真实来源的义务,但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故意拒不说明。(三)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因为行为人掌握着人民所给的权力,其职责要求必须是廉洁奉公的。如果他们占有巨额来源不明的非法财产,不论是什么途径和用什么手段取得的,都是和其职务要求格格不入的。(四)该罪客观方面表现为:(1)行为人拥有的财产或收入明显超过合法收入,而且超过部分数额巨大。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这里的“财产”主要指行为人暴富后所拥有的现金、存款、房屋及各种耐用消费品等有形物资。“支出”是指行为人所有消费支出和馈赠等财产处分行为的货币表现形式。“合法收入”,既包括行为人的工资、奖金、各种津贴、补贴等收入,也包括工资以外的其他合法收入,如存款利息、继承的遗产、接受的赠与等。“差额”指行为人实际占有、使用、处分的财产总额减去合法收入总额的相差数据。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数额巨大”起点标准为10万元。对于超过合法收入的财产,行为人未能说明其来源,又未达到数额巨大的,或虽达到数额巨大,但按照法律规定可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视为非法所得,依法追缴,并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93条规定的“大额财产来源不明”错误给予其党、政纪处分。(2)行为人具有对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不作为行为。这对本罪具有决定的作用。“不能说明”在具体案件中可表现为行为人拒绝回答,完全不作任何说明,或作了一次或数次说明后被查证否定。经查证无法确定是否属实的,不能定罪。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都是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在主观上都出于故意,在客观上都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行为,因而在构成要件上有一些共同点。两罪的主要区别是:犯罪事实的确定与否不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只对结果(非法所得的巨额财产)确定,但对行为(这些财产是通过什么手段获得的)不确定;而受贿罪无论是什么行为都经过查证属实,都是确定的。

  受贿罪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量刑起点数额也不相同。在犯罪数额相同的情况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量刑比受贿罪轻得多。由此可见,在办案实践中,既要查清行为人的巨额非法所得,又要尽力查清这非法所得的获取途径。只要有证据证明有受贿或其他犯罪,就不要轻易定为财产来源不明罪。只有这样,才能使违法犯罪者受到应有的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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