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乡镇纪委办案存在人手少、力量弱、业务不精、能力不强、经验不足等诸多问题,导致办案数量少、质量差。与此同时,乡镇村组党员干部中不廉洁行为的滋生和蔓延,直接影响了党在群众中的形象。如何提升乡镇纪委查办案件能力,化解基层办案难题,也是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课题。
近年来,定边县纪委坚持将推行乡镇办案协作区制度作为提升乡镇办案能力的重要抓手,对协作办案的组织领导、制度建设和个案指导进行了有益探索,在化解基层纪委办案难的问题上取得了积极进展。同时,在推动创新过程中也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亟需在不断推动创新中加以解决。
一、当前推行乡镇办案协作区制度面临的困难与问题
(一)案件主办人确定难。调研发现,实际办案中,协作区内乡镇纪委书记相互熟悉,有碍于情面和好人主义思想,以致于确定某个纪委书记为案件主办人时有互相推诿扯皮现象。有些纪委书记以乡镇工作忙离不开找借口,不愿担任案件主办人。其次,有些是本地案件,不便担任案件主办人,有些与案件当事人是亲属、朋友、同乡、同学关系,需要回避,不能担任案件主办人。以上各种情况的存在致使联合调查组不能很快组成,影响了协作区办案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个案指导落实难。联合调查组应该是协作区个案办理的主体,县纪委领导和相关纪检监察室只是负责指导和协调工作,但实际办案中,由于部分乡镇案件主办人工作不主动,办案人员业务不熟悉,不知如何去查,如何突破。加之,少数办案人员缺乏担当,不敢碰硬,同时受发案地党委政府不愿暴露本地腐败问题的影响,查办案件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是很高。为推脱责任,千方百计请求县纪委派员参与“指导调查”,自己退到后面,这样就变成了由县纪委直接领着查办案件,使乡镇办案协作区联合调查组不能自觉主动地开展办案工作,影响了乡镇纪检监察干部办案能力和水平的提高,不利于乡镇办案协作区制度作用的发挥。
(三)办案后勤保障难。乡镇协作区办案,抽调人员集中在一起工作,一段时间下来,吃喝住用等开支包括办公场所、办公经费、办公用品等费用对以乡镇党委和政府而言,都是一个不小的负担。且异地办案活动中经常要涉及出差、加班加点、停车住宿等,并且在陌生的环境中找人、查账、调查、走访本身就会无形中占用更多的办案时间。由此就难免会拉动各项办案成本的增加,主要表现在燃油修车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相关开支费用的增大。
二、进一步推行乡镇办案协作区制度的对策与建议
(一)合理确定案件主办人。建立案件主办责任制,案件主办人是案件第一责任人。对案件主办人的确定坚持做到实事求是的原则。一条途径是坚持以案发地乡镇纪委书记为案件主办人,避免推诿扯皮。另一条途径是协作区办案领导根据案情需要遴选特别擅长办案的人员为案件主办人。办案人员在办案期间必须服从其领导和安排,被抽调乡镇纪委书记要取消官本位意识,放下官架子,自觉接受领导,一切为办案工作服务。
(二)完善运行有序的办案流程。一是明确案件线索。实行案件线索集中排查制度,属于乡镇纪委职责范围内的交由乡镇纪委办理,重大复杂问题交协作区负责人安排部署,协作办理;乡镇纪委在查办案件中认为案件重大、复杂有困难的,可报经县纪委领导同意后,由协作区负责人协调办理。二是组建案件调查组。领取办案任务后,协作区负责人在本协作区内指定主办人和协办人,确定调查方向,明确调查任务,提出办案要求,确保办案质量。三是规范案件程序。协作区办案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需要办理初核和立案手续的,按照党员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经协作区研究报县纪委领导同意后,办理相关移送手续。四是完善审理程序。调查结束后,由发案地纪委进行初审,县纪委审理室协助审理,案卷由审理室进行保存。五是执行“一案双报告”制度。协作区办案坚持执行“一案双报告”制度。在查办对当地有影响的案件后,向县纪委提交案件剖析报告,经批准后,反馈案件管辖地党委。
(三)建立坚强有力的保障机制。由于乡镇协作办案强调的仅是查办案件业务工作上的资源利用与整合,虽然较好地解决了乡镇纪委案件查办人力资源的协调配合,但对查案过程中发生的一些必要的办案费用没能很好地解决。在各乡镇经费并不充裕的情况下,保障协作区办案很容易捉襟见肘,有时甚至出现抽调人员垫支经费难以报销的情况。所以,乡镇协作办案必须将后勤保障纳入统筹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实施,切实加强后勤保障,充分发挥协作办案的最大效能。同时,协作办案区工作人员要分工到位,责任到人,查办案件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集中精力,快办快结,既要符合“效率型”办案,又要符合“质量型”办案,为高效办案提供强有力保障。
(四)加强协作办案的顶层设计。为解决乡镇办案力量薄弱、办案资源统筹不够等问题,有必要进一步探索建立信息共享、反应快捷、上下一体、协调统一、灵活高效的一体办案工作新机制。尤其是要正确处理好协作办案和乡镇独立办案的关系,要建立职责明晰的协作体系。协作区内的纪检组织在县纪委的统一领导下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互相支持、通力协作,形成了良性互动的办案工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