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分两款对此作出规定。第一款规定,进行统计造假的,给予相应处分。第二款规定,对统计造假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相应处分。
统计是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综合性基础性工作,统计数据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党中央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强调要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并先后制定出台多个惩治统计造假方面的制度文件。从执纪监督发现的问题看,有的地方党委、政府领导干部不顾发展实际,强令、授意、指使部门、基层或者统计调查对象编造虚假统计资料;有的统计部门伪造、篡改统计资料,造成统计数据失实;有的负有统计数据审核职责的领导干部,把关不严、失管失察,对统计数据失实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些统计造假或失察行为,严重影响统计数据质量,干扰甚至误导宏观决策,违背党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和求真务实工作作风,损害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深刻认识统计造假的危害性和防治统计造假的重要性,客观真实地反映本地区本单位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部署情况,提高统计监督的有效性,坚决遏制“数字上的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