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涉企任性执法关进制度的笼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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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只有将行政行为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才能为广大经营主体营造更加稳定、透明、规范、可预期的发展空间。9月26日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指出,要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监管行为。这为规范涉企执法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解决逐利执法、选择执法、过度执法等提供了重要遵循,也将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使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可以放心干事、安心发展。

行政执法是政府管理社会的一种规范化、正当化的法律活动,绝不应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标。逐利执法是当前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需要首先着力纠正的执法乱象。所谓逐利执法,是指为了追求行政罚没收入而实施的执法行动,从根本上违背了行政执法的初衷,严重损害营商环境,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公信力。从披露的一些案件看,异地执法容易出现逐利执法。比如一些执法机关给外地企业施以大额行政罚款,以此“充实”本地财政。对此,要通过完善异地行政执法协助制度,加强对异地执法的监督和制约。同时,也要严格执行行政罚款收支分离两条线制度,禁止以任何形式下达罚没指标,禁止将罚款额度和办案数量与执法人员待遇挂钩或变相挂钩,对罚没收入增长异常的地方进行提醒,必要时进行督查,从体制机制设置上遏制逐利执法。

行政执法工作面广量大,行政裁量权的行使至关重要。每个执法人员都要清醒地认识到,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原则、法律规则和法治精神,必须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要完善行政处罚等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不断细化和优化行政裁量基准,避免滥用行政裁量权,防止执法扰民和执法简单粗暴“一刀切”,防止“小错大罚”,做到行政执法行为与相关事实、性质、情节、法律要求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相适应,尽量减少行政执法对企业合法利益的不必要损害,努力保护企业合法预期,最大程度为企业提供便利。

法律具有刚性特征,但在一些情形下,用更柔性的姿态、更人性化的举措来执法,以此彰显法治的刚性,其力量更加坚实而强大。要大力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和柔性执法,执法者除了熟练掌握法律法规政策条文、遵循立法本意外,更重要的是怀有朴素的为民之心。行政执法机关对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在起步阶段出现的轻微违法行为,或者因法律法规滞后导致的违法现象,应保持一定包容度,不能“一棍子打死”。此外,对企业的维权诉求,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更便捷、更有力地纠正或撤销不合法不合理的涉企执法行为,让企业不仅做到“依法办事不求人”,也能做到“依法维权不求人”。

规范涉企执法,杜绝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并不等同于“不监督”。应当有效发挥行政监管作用,维护市场经济合法性、规范性,尤其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上下功夫,让消费市场蕴含的强大潜能与繁荣活力延续下去。在现实中,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更容易遭受不规范执法行为的侵犯。对侵犯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的行为实行同责同罪同罚,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对于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负责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要依法审慎实施逮捕、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尽可能维护企业合法业务活动的稳定,最大限度防止因少数人涉嫌违法犯罪导致整个企业停产破产的悲剧。

执法要长牙齿,也要有温度。规范涉企执法为企业“减负”,为优化营商环境夯实法治支撑,方能激活市场经济“一池春水”,让我国市场经济充分释放韧性与后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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