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党内监督就是党员之间、党组织之间和党员与党组织之间,依照党章和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条规所进行的相互监督、制约的活动。当前,针对党内监督存在的问题,应当采取何种更有效的对策存在不同看法。有的认为只有建立多党制、实行异体监督才能保证监督的有效性。有的认为把党委的权力分立为“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在党内实行所谓的“三权分立”,才能达到权力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目的。有的希望建立独立的、垂直的纪检监察机关。这些设想均有可贵之处,但有的偏离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有的貌似新颖但无坚实的法理基础,有的超越了执政党的党情难以实行。监督要有效,政治要
进步,就必须尊重和利用现有的政治条件和环境,积极稳妥推进。
一、党内监督的难点
实事求是地讲,党内监督仍然是当前党的建设和国家政治体制中较为薄弱的一环,也是党内消极腐败现象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之一。剖析其难点,突出表现在:
其一,党内民主监督乏力。党内民主监督主要以基层党组织特别是党和国家机关中的基层党组织对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实施监督、下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对上级党组织的领导干部的监督、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监督为主,这三个层次的监督是党内监督的重要环节。但是,目前党内民主生活不太正常,一些地方民主监督流于形式。主要原因:一是民主监督属于软监督。党内民主监督主要靠党性驱动,通过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强化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使党员不断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增强党性修养和锻炼。这种监督没有任何强制性措施,极易受一些不良因素影响,造成监督乏力。二是监督主体处于被动地位。基层党组织特别是党和国家机关中的基层党组织对担任领导职务党员的监督、下级党组织对上级党的领导干部的监督,其监督主体是基层组织、下级党组织及其中的党员。他们是监督者,但是他们的职务晋升、提拔受制于监督客体(被监督者),监督者受自身利益左右,不愿监督,也不敢监督。三是监督体系不完善,可操作性差。现行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是一部非常完善的党内监督法规,对党内监督有关内容作了详细说明,但是原则性规定多,如何保证在实际操作中得以有效地贯彻,发挥应有的作用,仍需在实践中不断地完善和加强。
其二,上级监督强势中有弱化现象。我国是以上级党委为领导中心的权力辐射体制,这就决定了上级统管下级的各个方面,奖惩荣辱、升迁去留,无一不以上级的意志为转移,这样下级的主要言行事实上是对上级组织和领导人负责。这就不难理解,上级是下级的全权领导者、管理者,也是最具权威的监督者。由于这种自上而下的监督关系,一方面决定了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是全能的,但同时又是弹性很大的,会有这样几种情形使监督功能趋于弱化:(1)上级的层次越高,与下级的权力距离愈远,监督的势能作用就愈大。监督客体总是有意无意、正当或不正当地力图博得监督主体的好感。监督主体对监督客体可能虑其失察的责任,或许甚至原本就是任人唯亲的关系,故对于直接下级的违失往往采取姑息、迁就、乃至于包庇、纵容态度。(2)监督的随机性很大,其效力主要依上级领导人的注意力、思想作风、原则性以及对部属的宽严而变化。(3)从客观上看,一个上级统率若干下级,极少数人对多数人的监督,关系数的悬殊和空间距离的疏远,复加之信息渠道的不畅和违法乱纪行为的隐蔽性,都有可能使不徇私情、秉公办事的上级仍然处于失察状态。(4)我国现行的监督体制是一种决策权力和执行权力大于监督权力的体制,监督机构必须要在执行机构之中寻求权力支点。这种强弱不等的监督关系,实际上使决策层处于“虚监”甚至“禁监”的境地。 其三,监督机构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纪委是党内专门的监督机关。根据党章规定,党内监督实行的是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横向和纵向相结合的双重领导体制,实践中,党内监督机制却以横向监督为主,纵向监督为辅。虽然党内监督机制由党的代表大会产生,但监督并不是向产生它的代表大会负责,而是向同级党委负责;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仅是业务指导关系,而同级党委对同级纪委实施全面领导,从人事任免、人员编制、经费乃至一系列问题,统由同级党委统筹安排,在实际运行中,纪委变成了同级党委的执行部门。这种组织上的粘连关系和指导与领导强弱不等的运行方式,也决定了纪委很难对同级党委,尤其是对大权在握的党内第一把手实行真正的监督。尽管按规定,上级纪委可以监督下级党委负责人,事情往往是“看得着、管得着;管得着,看不着”,只要不发生重大问题,仍处于“虚监”状态。也就是说,权力的“金字塔顶”出现一个“监督盲点”,而这一“盲点”恰恰是造成决策失误和权力滥用的“危险地带”。
二、党内监督的对策
《党内监督条例》将现行的党内监督制度归纳为十个方面的制度,这些制度是党在全面加强自身建设中经验的总结和升华,是目前进行党内监督的基本依据。《条例》的颁布实施,将开启我们党内监督工作的新局面。然而,搞好党内监督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工程,在贯彻《条例》过程中,要不断从以下方面寻求突破:
第一,实现党内民主的具体化。发展民主是克服集权和独裁的根本途径。无民主,则无监督;民主不够,则监督无力;监督乏力,集权和腐败必然滋生,这是历史的惨痛教训反复证明了的。绝不能把民主放在“神龛”上顶礼膜拜,民主只有具体化,变成制度和措施,才能形成一种现实的力量。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对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贯彻党内民主的制度和措施,要做到成熟几项,就坚决推行几项。一是要稳步推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常任制是通过实施党代表常任和代表大会年会制的制度,以及代表在党代会开会、闭会期间开展的各项活动,使代表始终可以发挥作用。它可以通过罢免党委工作部门领导干部的方式,改变、撤销违反党章,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议事规则、程序所制定的决议
和决策,以实现有效监督;还可通过提出批评和受理控告,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调查广大党员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最大益处是使代表大会可以成为党的充分有效的最高决策机关和最高监督机关,把党的民主生活提高到一个新水平。既防止权力过分集中于某一个机关手里,又防止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或少数人手里。二要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党内选举制度是党内民主的一项根本制度。要建立健全一套完备、具体的党内选举条例,健全和完善候选人提名方式,拓宽选举人了解候选人的渠道,完善差额选举办法,适当扩大差额选举的比例。积极总结近年来我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中“村民自治,村官直选”的成功经验,逐步扩大党内直接选举的范围,由直选村支委会,扩大到直选县委、市委,并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自下而上逐步扩大,最终做到用选举制度逐步取代组织委任制。三要普遍实行“票决制”。《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明确要求:“市(地)、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
选,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做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目前一些地方和单位在选用干部时,还存在着形式上虽是经过个别酝酿、集体讨论,实际上却是党政“一把手”或少数人说了算,不同意见得不到反映和尊重的情况。实行“票决制”,使重要干部任用的决策权收归常委会和全委会。这是对少数服从多数的党委议事原则的具体化,充分发挥了党委集体领导的作用,有利于防止少数人甚至个别人说了算情况的发生。票决制堵住了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的路子,对任人唯亲的现象起到了有效遏制作用。
第二,要加强监督制度建设,把有关监督方面的制度和措施贯彻到权力运行的全过程。监督作为一种强制性活动,必须有健全的制度予以保障和规范,才能达到监督目的。目前,在权力监督制约方面,虽然刚颁布实施《党内监督条例》,但可能有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因此,加强监督制度建设,应该做到以下两点。一是在实施过程中,逐步完善以《党内监督条例》
为核心的监督法规体系,健全规范监督活动的各种规则程序,保证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活动在规定范围内和方式中有效进行。二是要一丝不苟抓好现有各种监督制度、措施的贯彻落实,从“事前”、“事中”、“事后”三方面对权力运行的全过程进行监督,防止权力被滥用。在事前监督方面,认真执行党委内部的议事制度,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不准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在事中监督方面,通过推选公开制度、诫勉谈话制度、民主评议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把监督寓于日常管理之中,防止滥用权力。在事后监督方面,通过推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年度考核、述职报告、经济责任审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制度,从多方面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行为结果进行有力监督。
第三,纪委在双重领导体制下,要最大限度地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作用。纪委作为党内专门的监督机关,必须立足现实,坚持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认真履行党章和党内法规赋予的监督职责,充分挖掘潜能,利用各种有利条件,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发挥好党内的监督作用。具体而言,必须做到以下四点。一要加大巡视监督检查的力度,加强对地方和部门主要领导干部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的监督。二要认真履行新党章赋予纪委的职责和任务。十六大党章在各级纪委的主要任务中,增加了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内容,在纪委的经常性工作的规定中,增加了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和保障党员权利的内容。各级纪委认真履行组织协调职责,科学整合党内外监督力量,充分发挥人大、政
协、舆论、群众等监督的各自优势,形成责任明确,分工负责的互补机制,扩充纪检监察监督系统的功能。综合运用党纪、政纪、法纪以及经济处罚等手段,形成权力监督的整体合力。三要全面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严格监督检查党政领导干部是否切实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责任,对于违反责任制规定的领导干部,必须严格责任追究。四是最大限度发挥纪委对同级党委行使权力的监督。纪委监督同级党委应将重点对象放在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的监督上,重点目标应放在对人事和重大决策的监督上。纪委要按照《条例》要求,在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重要环节上,发挥好纪委监督作用。在经常性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同级党委及其成员和下级党委及其成员做出的与党中央的大政方针和上级党委决议不相一致的决定,要及时向党委提出中止建议,并认真进行纠正。对于同级党委和下级党委在干部任用和重大问题决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按照有关制度及时上报,认为必要时,以全委会的名义做出决定,以增强监督的民主性和权威性。
文章来源:(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