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各类社会中介组织应运而生,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广泛、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一些社会中介组织的问题也日益突出,成为一种新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中共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指出,“规范并加强对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的管理”。贯彻落实
《实施纲要》,认真研究并切实纠正这种不正之风,已是当前亟待解决的课题。
社会中介组织不正之风主要表现
1、信誉差。诚信本是社会中介组织的立业之本。但许多中介组织的最突出问题恰恰是提供虚假信息和伪证,误导市场主体的活动,影响经济健康发展。具体表现:一是在企业改制中协助腐败分子化公为私。刻意低估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形成腐败的“重灾区”;二是在房地产开发中帮助投机商损公肥私。低估土地价格,使开发商牟取暴利,高估房地产价格,骗取银行巨额抵押贷款;三是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帮助“穷庙里的富方丈”做假帐,提供虚假审计意见,逃避税收,掩盖问题,以及在股市圈钱;四是在建设工程招标和政府采购中,与供应商、承包商、采购单位及监管机构有关人员互相勾结,暗箱操作,操纵招投标,进行腐败交易;五是在司法领域提供假证据、假公证,为腐败交易提供程序性和技术性支持,给其披上合法外衣;六是在和群众学习工作生活关系密切的求职、考证、留学、租房、交友等领域,“黑职介”、“黑房介”、“黑婚介”等黑中介把钻法律、法规的空子坑人骗钱当成“生财之道”,令消费者苦不堪言。
2、秩序乱。一是执业环境无序。一方面表现为以权谋利。一些中介组织表面上和原主管部门脱钩,但实际上仍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依仗权力背景和垄断地位大搞强制服务,如企业验资由工商部门指定、企业资信评估由银行指定、企业税务代理由税务部门指定,等等,中介费由中介组织和实权部门按比例分成。另一方面表现为以钱谋利。一些中介组织靠请客送礼行贿招揽业务,用弄虚作假、狼狈为奸造假帐招揽业务。公平竞争的执业环境远未形成。二是执业程序随意。面对权力干预和金钱诱惑,有些中介组织不能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不按规定和程序办事。如有的中介组织把被评估方的帐务抄一遍,盖上自己的大印就作为评估报告上交;还有的凡是公有财产改制给个人的就少评估,资产抵押给银行的就多评估;有的做公证时走过场,随意简化程序,公证“不公”,如西安“体彩假票案”,社会影响极坏,直接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三是收费标准混乱。有权力背景的强行服务强行收费;市场上的一些职介所搞欺诈收费,和用工单位串通坑害打工者,等等,五花八门,群众意见很大。
3、素质低。一是不少中介组织一张桌子、一把椅子、一部电话加几个人就开张,先天不足,后天失教;二是某些中介组织从业人员职业道德不良,业务素质低,片面追求自我利益及委托方利益最大化,损害社会利益和公众利益。如有的会计师收礼金后,明知对方财务帐里有猫腻,也不去查实,甚至为其出谋划策补漏洞;有的律师受理案子,把打官司变成“打关系”,甚至替当事人去行贿,腐蚀司法队伍,影响司法公正。
总之,一些社会中介组织利用市场经济赋予自身的权力,充当了腐败官员及不法商人合谋瓜分国有资产、掠夺社会公众财富的帮凶,成为地地道道的腐败中介,必须加以治理。
社会中介组织不正之风原因探析
社会中介组织不正之风的形成,主客观原因有多方面,但最根本的有以下几条:
1、监管体制不顺。一是条块分割,政出多门。政府负责管理评估类中介组织的有好几个部门,如不动产评估中的注册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工程造价评估分属建委、国土、房产等部门,政府各部门对评估机构的执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认定标准不一,互不认账,甚至相互排斥,造成市场的人为分割,监管混乱。二是有多头交叉监管现象。如审计师事务所,财政、审计、工商、税务等部门都参与管理,平时协调不够,出现问题又相互推诿。三是行政干预仍然存在。一些部门或领导利用行政手段干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执业,有的与脱钩的中介组织藕断丝连,暗中操作,破坏市场规则。
2、监管法规滞后。目前我国关于中介服务业的立法远远跟不上发展的需要,不仅没有统一的《社会中介组织法》,散见于各个专门法律法规中的涉及中介服务的相关法律法规有的还存在彼此冲突的现象。如评估业尚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法规,没有统一规范的专业技术标准和基本术语,同一标的物在不同的评估机构自然会得出不同的结论。立法缺位给中介组织涉腐提供了便利条件。
3、监管力度不够。由于上述两个原因,使得对中介组织的严格教育、严格监督、严肃法纪、严厉惩处都难以到位,有的只发证不管理,有的监管多流于形式,抓不住要害实质。
社会中介组织不正之风治理对策
1、深化体制改革,强化行业自律。按照“法律规范、政府监督、行业自律”的思路,一是抓紧建立健全各行业中介组织协会,要在原专业协会的基础上,建立跨行业的中介组织联合会,各专业协会成为其集体会员。行业协会会长不能由行政领导兼任或行政任命,应由行业会员推选。二是结合政府职能的改革和转变,逐步将政府承担的监管职能移交给行业协会,由行业协会直接监管中介组织,内行管内行,政府主要监管行业协会。三是监管应在法律层面上实施,做到监管而不包揽,不干预中介组织正当的执业活动。监管中应把主要精力放在审核经营资格和审批收费标准,发现和查处违法违规事件上,确保中介组织独立、诚信、客观、公正地执业。
2、抓好建章立制,完善执业规范。一是加快立法步伐,为中介组织的监管提供完备的法规依据。二是组织相关部门对现有的涉及中介组织管理的规章制度进行梳理,废除和修改相互抵触之处。三是行业协会要制定行规行约,加强自律管理。制定和完善一整套有关中介组织和行业协会的执业规范,各司其责,切实担负起各自的监管责任,将中介行为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3、切实脱钩改制,鼓励公平竞争。一是所有中介组织必须与政府主管部门在人员、财务、职能和名称方面完全脱钩,以独立经济法人身份参与市场竞争,原主管部门不得限制委托方自主选择中介组织。二是在进行公共资产评估拍卖等业务时,应根据中介组织信誉、资质等情况,采取招投标办法选择中介组织,优胜劣汰。
4、严格资质审查,提高准入门槛。一是对中介组织的开办进行严格审批;二是对执业人员资格严格把关;三是对现有中介组织按法定资质条件进行一次清理和整顿。
5、加强职业教育,大力倡导诚信。一是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要抓紧对中介组织从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和思想道德教育,引导他们遵守行业道德和行业纪律;二是有关部门和协会要通过工作指导、检查考核、提醒谈话等多种形式促使中介组织从业人员规范执业,按章办事;三是行业监管机构要通过中介组织诚信级别评价、诚信记录、诚信公示等制度建立诚信监管机制,行业协会要建立诚信记录档案,把违法违规的中介组织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对失信、失真、失公的中介组织和人员坚决实施市场禁入制度,培育诚实守信、运作规范的社会中介组织。
6、理顺管理机制,严肃执法执纪。抓紧构建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分工合作开展监管的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各监管主体应分别落实监管责任人和监管任务。首先,行业协会要加大质量监控和年检力度,对本年度出问题受到行政处罚或严重违反执业规范的中介组织,要根据相关规定不予通过年检,严重者要依法令其退出市场。其次,财政、审计等政府部门会同行业协会定期不定期地抽审中介组织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特别是对数额和影响较大的项目和企业,有关部门要进行专题会审,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依法依纪处理并采取补救措施。此外,还应拓展社会监督渠道,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广大群众以及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对中介组织的执业情况进行全方位监督。我们纪检监察机关要积极查处中介组织明脱钩暗参股、机关干部在中介组织兼职、中介组织参与企业改制中的国有资产流失等案件。要使社会中介组织的执业质量有根本好转,关键是执法执纪要严,该整顿的要整顿,该处罚的要处罚,该赔偿经济损失的要赔偿,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要追究,绝不能心慈手软,要让违纪违法者为其行为付出相应代价,真正起到震慑作用。
课题组成员:
组 长:马新凯(西安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副组长:卫冬梅(西安市纪委常委、秘书长)
成 员:庞武平(西安市纪委政策法规研究室主任、《泾渭》杂志主编)
杨惠民(西安市纪委、监察局政策法规研究室副处级纪检监察员、《泾渭》杂志副主编)
执 笔:杨惠民
文章来源:(研究室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