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大之后,中央纪委在二次全会上提出要着力探索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切实提高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有效预防腐败的能力和水平。根
据这一精神,商洛市纪委依照省纪委的安排部署,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探索在思想道德防线和党纪国法防线之间构建一道警示训诫防线,运用“教育+强制”的办法强化组织监督,形成反腐倡廉的预警、挽救和保护机制,增强党员干部拒腐防变能力,提高反腐败工作的综合效果。一年多的实践不仅初步建立了以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错等三项制度为支柱的警示训诫防线基本柜架,而且逐步形成随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错误、强化责任追究的机制,为全省反腐败工作探索出新途径。目前已对382名党员干部进行了警示训诫,其中警示提醒219名,诫勉督导77名,责令纠错86名;县处级干部16名,科级干部188名。通过警示训诫,党员干部严格自律、廉洁从政的意识增强了,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积极性和使命感提高了,达到了既严肃党的纪律,又尽力教育和挽救大多数党员干部的目的,赢得了干部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起到了廉政预警、动态监督、及时纠错、保护挽救的功效。
一、从解决认识问题入手,将防线构建作为源头治腐的一剂良方
构建警示训诫防线作为一个全新的课题,在商洛乃至全省都没有可借鉴的经验。商洛市纪委作为全省首家试点单位作了深入的思考。我们认为在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条件下,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主客观因素依然存在,党员干部要经受住考验,加强组织教育和监督非常重要。但一些环节和领域这种教育和监督还不到位,主要原因:一是随着
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多元化趋势,新的阶层和新的利益主体不断涌现,人们的思维方式、生活方式和工作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客观上要求改变传统的对党员干部进行教育的方式,教育、监督要增强针对性。二是从多年来查处的大案要案看,一些腐败分子在悔过的时候,总忘不了瞒怨没有人“在自己收第一笔钱的时候给予提醒”。可以看出,党内教育和监督还有很大的“空档”。三是从纪检监察工作自身情况来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力度越来越大,通过查处腐败案件,对端正党风、加强党的建设起着巨大的保证作用,但实践中还存在着有重事后查处轻事先事中监督和不教而诛的现象,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监督还有不到位的地方。因此,在思想道德防线和党纪国法防线之间构建一道警示训诫防线显得十分必要。警示训诫防线是思想道德防线和党纪国法防线的有益补充,思想道德防线立足于教育,主要是劝善、倡廉,发挥个人自警自醒的内驱力,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拒腐防变的自觉性,使其不愿腐败。党纪国法防线立足于惩处,主要是惩恶、保廉,依靠执法执纪机关的强制力,解决党员干部腐败的社会危害问题,使其不敢腐败。警示训诫防线立足于监督,主要是挽救、促廉,凭借组织督导的约束力,抑制党员干部腐败的动机和机会,使其不能腐败。它既是思想道德防线的延伸,又是党纪国法防线的前移,是一道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客观实践上都迫切需要构建的防线,三道防线各有侧重,相互补充,形成一个互相联系、结构严谨、功能齐全的监督防范体系。警示训诫防线一经建立,不但能加强党组织的主动监督,解决好党组织教育和监督上的“缺位”和监督“关口”前移的问题,使党员干部在党组织经常性地提醒、告诫和批评帮助下,不断强化自律意识,自警自醒,自尊自爱,而且可以有效解决反腐倡廉工作中教育失之于软、监督失之于疏、惩处失之于远的问题。
二、不断探索完善,以三项制度支撑起警示训诫防线的框架
警示训诫防线的构建在实践中经历了一个由浅入深、由表及里、由一般到特殊的曲折过程。初始,市纪委将警示训诫防线分为警示和训诫两种方式,将警示训诫定义为纪检监察机关对已有问题反映,或有违反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和党政纪条规的现象,尚不构成违纪或虽已经违纪但节轻微,可不给予或多予纪律处分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的一种教育监督措施,并出台了《党员领导干部警示训诫制度》,对警示训诫实施的审批程序、操作规范、文书档案管理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一年的实践和探索之后,《制度》得到重新分类、补充,形成了支撑警示训诫防线的《党员干部警示提醒制度》、《党员干部诫勉督导制度》、《党员干部责令纠错制度》。“三项制度”,不但撑起了防线的构建框架,而且比原来的制度更具针对性,更符合实际。具体表现为一是更具人性化。突出了警醒人的主体意识,唤醒人的主体性,着眼于人的全面发展。严格区分不同对象和问题性质,按照具体情况和不同问题采取不同的解决办法,力求符合人的思想变化的一般规律。二是目的更加明确。警示提醒制度主要立足于强化党组织对党员干部的主动教育和监督,把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有机结合起来,体现组织对党员干部的关心和爱护,旨在形成廉政预警机制。诫勉督导制度主要立足于帮助和督促党员干部及时发现问题,有效纠正工作中的失误和偏差,鼓励和支持党员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调动和保护党员干部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旨在形成动态监督机制。责令纠错制度主要立足于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已处于纪律处分边缘的党员干部,扩大教育面,孤立极少数腐败分子。通过对大多数有轻微违规违纪问题和犯有一般性错误的党员干部强制性有效纠错,旨在形成保护挽救机制。三是对象更具针对性。将警示训诫对象划分警示和训诫两部分,将对象局限于领导干部而言,三项制度的界定更加全面。因为大多数干部能遵守伦理道德和党纪国法,只有极少数人信念动摇,思想道德滑坡,严重违法乱纪,被依纪处理或依法追究。在这两种人之间,还有一部分人大法不犯,小错不断,正是警示训诫的对象。他们既有领导干部,也有一般党员干部,有的人被举报反映,确也存在一些问题,对这些人就适宜用警示提醒制度来解决;在实践中还发现有的同志工作负责,敢创敢干,偶尔违犯了纪律,但情节较轻,采用诫勉督导制度帮助他们纠正工作的失误或偏差,改正错误就更加准确;对些游离于纪律处分边缘的人,就要用责令纠错制度来解决,强制他们改正错误,尽可能将他们挽救回来。四是方法更加灵活。警示提醒主要运用提醒谈话、发函询问等形式,以询问、告诫为主要方式,采取组织提问,个人回答,双向交流的办法;诫勉督导主要运用诫勉谈话等方式,以督察引导、帮助为主要内容进行全程监督、帮助纠错、改进工作的一种方式;责令纠错主要采取批评、强制改正等方式进行训诫谈话,跟踪监督,限期改正,并辅之以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等办法进行的一种监督挽救措施。五是措施更加严密。为了确保警示训诫不走过场,凡被警示提醒的,组织要重点了解群众反映属实的有关问题是否得到纠正;凡被诫勉督导的,组织要进行跟踪督查,适时回访,及时了解单位整改以及党员干部的思想变化、工作表现情况;凡被责令纠错的,10日内应就训诫的问题写出检查,拿出整改措施,限3个月内改正错误,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限改期间,不得评为先进、优秀,不得提拔。拒不接受训诫或延期后仍不纠正错误的,依纪立案查处,给予纪律处分,或由纪检监察机关建议组织人事部门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同时规定,在限改期间工作表现突出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提前解除训诫,以最大限度的体现党组织的教育和挽救政策。六是审批程度更加规范。原来规定不论警示还是训诫,都必须经书记(局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实施。新的规定则根据三类对象分别采取不同的审批办法,凡须警示提醒的,分管副职视情况而定既可。凡须诫勉督导的,先与所在党委或政府分管领导沟通确认,然后由书记(局长)办公会审批后方可实施。凡须责令纠错的,其问题经调查核实后,由书记(局长)办公会或常委会审批,训诫时通知有关党政领导参加。警示训诫防线三项制度的建立成为构建警示训诫防线的三大支柱,三项制度既严格区分,又相互联系,相辅相成,形成了环环紧扣、编织严密的监督防范体系,为反腐倡廉提供了坚实的组织监督措施。
三、分梯次推进,取得了实实在在效果
为了确保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不出现失误,防止工作简单化,防线构建工作采取了“三步走”的办法。市上首先把山阳县作为试点单位,确定专人负责,定期指导检查,规定工作程序,摸索工作方法,取得了初步经验。随后,安排各县区和市直纪检监察机构确定试点单位,在市纪委的指导下进行试点,要求重点先从党员领导干部开始,在工作程序不够规范,经验还不成熟的情况下,讲求实效,不贪多求快,以防搞得过多过滥。第三步,在建立三项制度的基础上,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在全市各级党政组织中全面推开,对非党员干部的警示训诫也要参照三项制度执行,力争使警示训诫防线三项制度的功能得到充分发挥。实践证明建立警示训诫防线对新时期加强党内监督有着积极的效果:
1.增强了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金无足赤,人无完人”,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总有一些同志,尤其是有些领导干部有这样那样一些反映。我们可以通过警示提醒来解决这个问题。《党员干部警示提醒制度》规定,对那些有违背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问题反映,群众有意见的;工作作风漂浮、工作方法简单,影响干群关系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民主测评中满意率较低的;不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言行举止与党员、干部身份要求不相一致,在群众中造成一定影响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不够到位的;管辖范围内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不认真履行职责,效率不高、推诿扯皮、群众有意见的党员干部,应给予警示提醒。例如:2003年5月,在追究某县2002年度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责任人责任的同时,对该县的县长进行了警示提醒,要求其重视安全生产,落实工作措施。在总结
教训的同时,这位县长认为辖区确有个别地方抓安全生产流于形式,安全大检查也有不够深入的方面,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有时碍地情面,处理太轻,没有起到警示的作用等,并表示要引以为诫,警钟常鸣,尽力抓好。后来,全县的安全生产面貌焕然一新。2003年12月,商州区纪委接到群众来信,反映有一个乡党委书记张某“购买小汽车,来去自由,经常开车回家”的问题,对张某进行警示提醒,张某对警示提醒的问题专门作了说明,并保证注意自律,并完善了该
单位的用车制度,自己带头执行,重树了领导干部的良好形象。
2.调动了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HTF〗针对那些在工作中想干一番事业的同志偶尔犯了一般性错误,不宜直接给予纪律处分的,就应及时给他指出问题所在,教育他们改正错误不再重犯,保护其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党员干部诫勉督导制度》中规定,对在工作中由于政策界限不清,导致出现偏差和失误的;由于缺乏工作经验,方式方法不当,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干部群众反映较多的;在行政权力运作和公共服务管理的具体工作中出现失误,情节轻微的;不当的行政行为和组织行为,造成部门轻微违纪的党员干部,应给予诫勉督导。商州区检察院多次受到上级表彰,但因为存在乱收费问题,查核后市纪委对该院领导进行诫勉督导,院里立即将违规收取的8万多元退还了原单位,并举一反三开展纪律作风整顿,不但解决了存在问题,而且促进了工作开展。
3.最大限度地教育和挽救了干部。〖HTF〗对那些不善于学习,不注重道德修养,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个人行为已触及或违犯了党的纪律,但情节较轻,既可给予纪律处分,
也可免于纪律处分的人,警示训诫采取了积极挽救的办法,通过实施责令纠错来实现。《党员干部责令纠错制度》规定,对那些违反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造成一定事实后果,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经初核或者了解,错误行为较轻,尚不构成违纪的;在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一定损失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管辖范围内发生行业不正之风或腐败问题,造成一定后果的;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民主测评中,群众不满意率高于三分之一,且有不廉洁行为的;在组织人事工作中存在不正之风情节较轻的等,应给予责令纠错。如群众反映某县县委副书记利用手中的权力,擅自决定将个人争取的财政专款放在下属单位由个人支配使用等问题,经调查核实,该行为发生在为县上争取项目过程中,且个人在调查时能及时认识错误。根据问题的情节、性质和错误原因及个人具体表现给予责令纠错,达到了教育、挽救干部的目的。 四、继续深化认识,不断探索创新
一年多来的实践探索表明,构建警示训诫防线是健全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
败斗争不断深入的理论和实践创新,对于强化监督职能,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推行警示训诫防线工作,是一种新的探索,在工作中必须把好“三个关口”,防止“两种倾向”。一是严把对象界定关。力求把对象搞准,要严格按照三项制度来衡量对象,按照制度规定对号入座,不可相互代替。二是严把对象审批关。分管领导在确定警示提醒对象时,一定要慎重决定。诫勉督导、训诫纠错对象的确定,必须经由会议决定。三是严把对象谈话关。既不能轻描淡写,也不可危言耸听,要有理有据,要和风细雨,要循循善诱。同时,要防止以治本为名,以警示训诫代替纪律处分的倾向;还要防止把警示训诫防线与一般的思想政治工作混为一团的倾向。要把警示训诫防线三项制度的落实与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相结合,与纠风、信访举报、查办案件、执法监察、源头治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项纪检监察工作结合起来,发挥警示训诫的积极作用,推动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开展。
文章来源:(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