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加入WTO,作为一项战略决策,对社会生活各方面都将产生很大影响。对纪检监察工作来说,既有机遇,也有挑战。我们应当抓住机遇,迎接挑战,有所作为,开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局面。
加入WTO后,我国的行政管理和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将大大加快步伐,法制化原则和政策透明原则也将普遍实施,政府职能的转变和政企不分的痼疾,将从根本上得以解决。这些对我们规范各级党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加强法制建设,强化民主监督,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无疑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有利条件。
但另一方面,我国加入WTO后,也会在一些方面给党风廉政建设带来不利影响。西方国家必然会利用各种渠道加紧意识形态的渗透,从理想信念上动摇我们党风廉政建设的思想基础;外资购并国有企业和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等形式的新一轮资产重组,可能为腐败分子提供新的侵吞国有资产的机会;更大的范围和更深的程度上对外开放,使腐败与反腐败斗争的舞台更大,情况更加复杂,我们的监督手段和反腐败手段的健全和创新有可能跟不上发展的需要。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必须认真学习有关WTO的知识,及时预见和掌握可能出现的新情况,采取必要的因应对策,保证各级政府尽快适应新的形势,顺利实现这一重大的历史转变。
一是强化监督职能,完善监督法制。我国加入WTO后,为了适应经济生活市场化,政治生活法制化的进程,要逐步改变集中人力物力查办案件的工作格局,把依法履行监督职能摆到更加突出的地位。
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对于遏制腐败滋生蔓延势头十分必要。但国家法制化建设的进程越来越清楚地表明,加强廉政建设的关键是强化政府内部的监督职能,完善监督法制。随着经济生活市场化进程的加快,作为监察对象的各级政府审批职能越来越多地改变为执法职能。这就要求监察机关经常而深入地开展行政执法监察,促进各行政部门依法行政。要加强对行政执法权的监督,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控制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自由裁量的空间,监督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加大责任追究的力度,形成依法监督,促进廉政建设的新局面。
完善监督法制的前提是完善监督立法。通过立法,合理地分解权力,使每一种权力在运作中都能够受到有效的约束和监督,不能为所欲为。监察机关有义务适时提出立法建议,推动审批法、许可法、财产申报法、监督法、举报法和行政程序法的制定进程;进一步完善监察法规体系,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修改,尽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推动立法机关把厂务公开、政务公开和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行政规章提升为法律,增强其刚性和约束力度。
二是在加强廉政监察的同时,突出抓好效能监察。加入WTO以后,各级政府职能的转变和新的经济建设实践,特别是WTO要求我国政府承担的法律义务,对政令畅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顾大局,分割市场,地区歧视,司法不统一,甚至有法不依的问题如果得不到有效解决,危害将更加严重。政令统一,司法统一,不仅是建立统一的全国大市场的要求,而且是国际贸易和经济合作中维护民族利益的要求,同时也是履行WTO成员义务的要求。在这种新的情况下,维护党和国家政治纪律的严肃性,提高行政效能,就变得更加重要。
加强效能监察,首先要通过立法规范各类行政行为的具体效能标准,把效能监察经常化,制度化。其次要建立行政效能举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公布举报电话。要适当充实行政效能监察的力量,严格监督各项行政规范的落实情况,严肃处理各种违规行为。对达不到行政效能标准的也要制定出具体的处理办法。对因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破坏政令统一的违纪行为要加大查处的力度。
三是探讨新的组织形式,进一步强化监察职能。我国加入WTO后,新的情况要求我们进一步研究和总结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体制的利弊,探索反腐败工作领导体制的新形式,使其在便于统一协调办案力量的同时,也能有利于政府对监察机关的领导,有利于监察机关集中精力履行监督职能,致力于对行政监察对象的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同时也有利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能够集中精力抓好党的作风建设问题。总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都面临一个充分履行各自职能而不是削弱这种职能,以便适应加入WTO后的新形势的问题。
监察机关内部的组织形式应进一步适应监察职能更加强化和加大源头治理力度这种变化的客观要求,似可改变按条条块块分兵把口的传统形式,为根据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和廉政监察等职能划分来设置机构,以便不断提高监察队伍的专业化、职能化水平。
四是完善有关法律和制度,强化对国企的监督。加入WTO以后,企业资金运作等经济活动自由度加大,监督更加困难。加强国有企业的监督,关键是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制度和监督机制,坚决查处侵吞国有资产的不法行为,而不是直接插手企业的内部管理,干涉企业的经营活动。在当前,首先是从制度上解决出资人缺位的问题,督促各级政府对其委派的企业领导干部和所委托的国有资产履行好管理职能,检查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工作条例的落实情况,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所有对经营者进行监督的体制和机制。要制定国有企业在改制、资产重组、产权交易等涉及国有资产安全和影响国有资产量等重大问题上的作规范,以及在重大资金高度使用、成本采购、产品销售等经营活动上的决策程序和行为规范,明确与决策权和经营权相对应的法律责任,建立必须要的监督检查制度和追究制度。进一步完善公务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在进行外贸谈判、外贸交易时的行为规范。
文章来源:(宣教室)